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法人通過自己的獨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是國家賦予社會組織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或資格。?
法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眾說紛紜。持法人擬制說的人認為,法人是法律的擬制,沒有意思能力和行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為是通過代理人實現的。持法人實在論者認為,法人是社會的實在物,也具有利益和行為能力。法人通過自己的機關實現意思,參與各種民事活動。在我國,法人的本質是法人,所以《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組織。?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基於其職權不能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律關系的行為,具有行政性、不能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律關系、損害權益三個特征。
在世界法律史上,德國法學家耶利內克(1851—1911)真正將行政事實行為的概念引入行政法領域。他第壹次把行政分為公共行政和國庫行政,公共行政分為高權力行政和純高權力行政。修建街道、鋪設綠地、修建垃圾焚燒爐或消除交通事故等簡單的高權力行政行為,也稱為行政事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