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包括個人銀行卡、企業賬戶和結算卡,以及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賬戶,即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出租、出售、出借和購買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和個人電話號碼,都是違法犯罪行為。非法買賣電話卡、銀行卡(以下簡稱“兩卡”)進行電信網絡詐騙等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問題日益突出,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嚴重侵蝕社會誠信基礎。要堅決依法打擊、懲治和治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將以“零容忍”的態度,依法嚴厲打擊買賣“兩證”的違法行為,全力斬斷非法買賣“兩證”的黑色灰色產業鏈。
按照有關規定,出租、出售、出借、購買公安機關認定的“兩證”的用戶及相關單位和人員,除承擔法律責任外,還將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
(1)銀行卡處罰
1.對其銀行賬戶實施暫停非櫃面業務、支付其賬戶所有業務、5年內不得為其開立新賬戶等懲戒措施。
2.懲戒期滿後,被懲戒單位和個人辦理新開賬戶業務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加大審核力度。
3.中國人民銀行將相關信息轉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2)手機卡處罰
1.依法列入相關通信不良信用名單,基礎電信企業兩年內不得為其辦理通信產品(含各類增值電信業務)新入網業務。
2.需要申請解除不良通信信用名單限制的用戶,必須向公安機關和通信管理部門申請審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