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別並獲取使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管理體系。
1,用途
確定適用於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並建立其獲取渠道,確保生產經營的各個方面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本制度由公司專門制定。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有關國家、行業和地方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獲取、識別和更新控制。
3.責任
3.1各職能部門有責任通過各種渠道獲取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負責確認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適用性,並列出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
3.2各部門負責向員工傳達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並遵照執行。
4.工作程序
4.1與公司活動相關的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包括:
國家、行業和地方質量與職業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章及其他規範性要求。
4.2采集方法
4.2.1各職能部門應經常與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部門保持聯系,積極獲取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或通過出版機構、書店、報刊雜誌、互聯網等進行補充,以確保公司在生產活動中能獲得最新的有效版本。
4.2.2安全技術部負責通過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社會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獲取相關的國家、行業和地方職業健康安全標準、規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4.2.3裝備處和生產處負責通過技術監督部門和行業協會獲取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其他要求。
4.2.4企管辦負責通過工商、化工等部門獲取合同管理的國家和地方標準及相關法律。
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4.2.5質檢部負責通過質檢部獲取相關的國家、行業和地方質量標準、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4.2.6其他職能部門負責通過相應的國家職能部門獲取相關的國家和地方標準、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4.3確認、分發和更新
4.3.1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以下情況確認所獲得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適用性:
是否與公司的安全、環境和職業健康有關;
是否是最新版本。
4.3.2各主管職能部門負責保存與本部門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4.3.3當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更新時,應及時修訂清單,新內容應重新發放到相關部門,舊文件應做相應處理。
4.4實施
各部門負責向員工傳達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並遵照執行。
5.記錄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表進行填寫和歸檔。
6.補充條款
本制度由企業管理處和安全技術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