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有:
(1)題目不壹樣。
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兩個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也可以是壹個單位和另壹個自然人;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以單位為單位接受勞動的壹方,提供勞動的壹方是自然人。
(2)雙方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雙方是隸屬關系: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勞動合同雙方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
勞動者在提供勞動過程中根據勞動合同承擔的風險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務壹方的風險責任由其自行承擔。
(4)法律幹預的程度不同。
為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法律法規規定了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的支付方式。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叫勞務費,主要由雙方自行協商,國家法律不太幹預。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二、勞動合同的特點
1,主體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是法人與組織之間,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總的來說,不是特殊的限制,具有普遍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守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遵循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則簽訂合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客體是壹方為另壹方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是壹種行為。勞動合同是以勞動為支付標的的合同,但每個具體勞動合同的標的要求對勞動行為的側重不同,或者側重於勞動行為本身,即勞動行為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或者側重於勞動行為的結果,即通過提供勞務完成的勞動結果,如承包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除非法律有強制性規定,合同雙方完全可以以自己的自由意誌決定合同的內容和相應條款,決定勞務的提供和使用以及受益人。內容可以屬於生產工作中某個職業的需要,也可以屬於家庭生活。簽訂合同時,雙方應遵循民法典中的自願簽約原則。
4.本合同是雙務合同,也是強制性合同。在勞務合同中,壹方必須為另壹方提供勞務,另壹方必須為提供勞務的壹方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所以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大多數勞務合同都是非必要合同。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主要是主體不同,法律介入程度不同,雙方關系不同,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