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徐州港口條例

徐州港口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港口的建設、經營和管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港口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江蘇省港口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港口的規劃、建設、維護、經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港口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港口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港口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建設和經營公共碼頭,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鼓勵建設綠色低碳生態港口,新建、改建、擴建港口應當配備港口岸電、防塵等節能環保設施。第六條鼓勵建設集口岸通關、公共信息、綜合物流、電子商務為壹體的信息平臺,實現口岸信息整合共享,服務區域經濟發展。第二章港口規劃和建設第七條港口規劃的制定、港口建設和港口岸線的使用,應當依照港口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八條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在編制港口周邊地區相關規劃時,應當考慮港口物流和臨港產業功能的發展,並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第九條港口建設項目的評估、審批、監督和竣工驗收,應當按照港口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第十條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政府投資的港口公共航道、錨地等基礎設施維護所需費用。

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港口建設發展需要,組織建設與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鐵路、公路、給排水、供電、通信等設施。第三章港口經營管理第十壹條從事港口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第十二條申請港口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與其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港口設施和設備;

(三)有與經營規模和範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申請港口經營,應當提交下列相應的文件和資料:

(壹)港口業務申請書;

(二)辦公用房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港口碼頭、儲罐、環保設施、消防設施等固定設施竣工驗收證明和港口岸線使用批準文件;

(四)負責安全生產的主要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書;

(五)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第十四條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第十五條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範圍和經營區域從事港口經營。

變更辦公地點、法定代表人等內容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備案;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依法重新辦理港口經營許可手續;需要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原許可機關。第十六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港口經營人信用評價制度,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第十七條港口經營人應當在經營場所公示其經營範圍、收費標準、工作程序、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第十八條港口經營人不得為無經營資格或者超經營範圍的船舶、車輛提供服務,不得超過船舶、車輛核定載重線或者核定載貨重量。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使用浮吊等移動設備在河道、堤防內從事貨物裝卸作業。第二十條港口經營人從事港口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港口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範,並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避免汙染和危害環境。第二十壹條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如實向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資料。第四章港口安全和監督管理第二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港口安全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港口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安全問題。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港口規劃的實施、港口岸線的使用、港口建設和運營、安全生產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第二十三條港口經營人對港口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港口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

  • 上一篇:民法通則對好人的“正確姿勢”,妳懂嗎?
  • 下一篇:依法治國對鐵路管理的意義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