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直接公民權的概念
民權是孫中山直接民權思想中的壹個重要概念。因此,在闡述孫中山的直接民權思想時,必須說明“民權”這壹概念。在孫中山的話語體系中,民權有多種含義,其中夾雜著民主、人權等概念:
1)民權是人民的政治權力。“壹個有組織的團體叫做人民。什麽是對的?權力就是權力,權力。.....把人民的權利放在壹起,說民權就是人民的政權。
2)由人民管理政治事務被稱為公民權利。
3)民權是政治權力。“政治是全體人民的事,集全體人民之事的偉大力量,叫做政治力量;政治權力可以說是公民權利。”“人民有足夠的政治權力直接管理國家事務。這個政權就是民權。
4)民權與君權相對。人民掌握國家權力,管理政治,為所有人做事。“民權”是指政治權力完全掌握在人民手中,而不是掌握在少數軍人或官僚手中。
5)公民權利體現在四種權力中。“什麽是民權?即瑞士國家最近采用的制度:人民有權選舉官員,人民有權罷免官員,人民有權創造法案,人民有權對法案進行表決。這就是所謂的四大民權。?
6)孫中山在評論盧梭的思想時,把民權等同於人權。“盧梭在《論公民契約論》中關於公民權利是與生俱來的說法,與歷史上進化論的真理相沖突,所以反對公民權利的人就把他毫無根據的言論作為彈藥。實際上,盧梭指的是“天賦人權”。民權和人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民權是壹個群體概念,而人權側重於個人。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在上述對民權的解釋中,當孫中山把民權作為“民治政治”的解釋時,民權的含義與民主的根本含義——電民治是壹致的,在他的思想體系中,民權也等同於民主。比如“中國從革命開始就建立了民權政權,壹切要由人民決定,所以現在的政治可以稱為‘民主政治’。換句話說,在政治制度下,人民被當作皇帝來使用。”尤其是在分析西方民權時,孫中山把民權概念等同於西方民主,這主要表現在他對“直接民權”和“間接民權”的解釋上。經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孫中山在其思想體系中主要是把民權作為民主的代名詞,民權泛指人民享有的各種權利,尤其是人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政治權利。這是因為中國近代各派思想家壹直主張民權,用民權來指人民的政治權利,所以孫中山也用民權壹詞來指民主。
孫中山在分析民權的基礎上,主張人民應行使直接的民權。孫中山主張直接民權,主要是因為他認識到西方代議制政治的弊端。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代議制政治還處於不完善階段,存在各種缺陷,突出表現為議員角色和議員組成的群體的困境。議員壹方面有自己的局部利益,另壹方面又要代表全體的利益,這就使得他們很難把握兩者之間的“度”。再加上缺乏嚴格的監督措施和健全的監督機制,就會出現民選議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現象,從而導致人民如何控制議員,使他們能夠更好地代表人民而不利用委托的權力謀取私利等問題。看到西方代議制政治存在的問題,孫中山多次強調歐美代議制政治不可復制,並在《民主》壹文中詳細解釋了代議制:“按世界上民權最發達的國家來看,人民的政治地位如何?妳獲得了多少公民權?近百年來取得的成果無非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當選議員後,人民可以在議會中管理國家事務。所有國家大事都要經過議會通過才能實施;如果不在議會通過,就行不通。這種政府形式被稱為“代議制政府”,即所謂的“議會政治”。但這個代議制政府建立後,民權是否得到充分發展?在代議制政府建立之前,歐美人民為民權而戰,認為得到代議制政府就是至高無上的民權。這就好像中國革命後,中國革命黨認為如果希望向日本或歐美學習就成功了。如果真的學會像日本、歐美那樣,算不算沒完沒了?妳得聽聽下面的分解。以前歐美人以為贏得代議制政府就心滿意足了。中國革命後,我們是否實現了代議制政府?民權有什麽好處?眾所周知,現在的代表已經成了“豬參議員”,有錢就賣自己,分贓謀利,為全國人民所不齒。代議制政府在各國的實行是必然的,但到了中國就更糟糕了。如果我們不聽這種政治制度的話,不想去拯救它,把國家的壹切事務都托付給普通的小豬成員,讓他們去制造混亂,對國家的未來來說是非常危險的。外國人要的代議制政府是人類和國家的長治久安,這是不可信的。;(6)可見,孫中山對西方的代議制政府普遍持批判態度,認為這不是壹個好的治國之道,認為“中國並沒有學到歐美代議制政府的好處;學問之弊百倍,使議員成為豬議員,汙穢腐敗,自古以來世所未見。
孫中山用了很多例子說明民權機器的問題在於,人民只有推動機器的權力,卻拉不回來。於是他指出:“現在世界上所謂先進的民權國家,壹般只實行這壹項民權(指選舉權——作者註)。政治上專門講這個民權就夠了嗎?專司這個民權就像第壹臺舊機器,只有推動機器前進的力量,沒有把它拉回來的力量。”也就是說,代議制政府只賦予人民“發動”的權力,即選舉權,而沒有賦予人民“拉回”的權力。由於缺乏“拉回”力量,導致“政府太專斷,人民沒有辦法管理。無論民眾如何抨擊與贊揚,政府總是置之不理,永遠無法有效。”
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孫中山提出實行四項直接民權,並將其分為“治人權”和“治法”。選舉權和罷免權屬於“執政人權”。“有了這兩項權利,政府裏的壹切官員,壹方面可以放出來,壹方面又可以調回來,可以從人民的自由中來來去去。”主動權和公投權屬於“法治權”。有了這兩項權利,“如果每個人看到壹部法律,認為它對人民非常有利”,就可以“自己決定,交給政府去執行”;或者“如果大家看到舊法,認為非常不利於民”,可以“自行修改”。修改後,他們會要求政府執行修改後的新法,廢除舊法。”孫中山形象地把這四項直接民權比作四個排水系統和四個扣子。“有了排水系統,我們可以直接管理自來水;有了連接按鈕,可以直接管理電燈;有了這四項民權,我們就可以直接管理國家政治。這四項民權,又稱為政治權力,是管理政府的權利。;(8)因此,人民有四項直接的公民權利,這就好比有了壹個“方便的放水系統”和壹個“安全按鈕”。普通人“不費吹灰之力”就能控制政府,所以不用擔心政府權力太大而無法控制。
所以孫中山聲稱:“代議制不是真正的民權,直接民權才是真正的民權。;(9)於是,在孫中山起草的《中國國民黨第壹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中規定:“國民黨的民權除了間接民權以外,又恢復了直接民權,即國民不僅有選舉權,還有創制權、復決權和罷免權。民權運動的方式是憲法規定的,是以孫先生創立的五權分立原則為基礎的,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試、監督五權分立。因此,必須以經濟援助取代政治貧困,糾正選舉制度的弊端。" .
這說明孫中山已經看到了西方代議制的弊端,也認識到人民只有選舉權,這意味著沒有冰雹的危險,正如哈耶克所描述的:“壹個人可以通過投票或締結契約使自己處於奴役狀態。”。。所以孫中山反對代議制是國家的春天,反對效仿歐美的代議制政治。相反,他主張將中國改造成壹個“國家政治”和人民行使直接民權的中華民國。
二、直接民權思想的困境
毫無疑問,從理論上講,人們應該親自行使權力,而不是將權力委托給他人。從這個意義上說,基於人民直接參與的直接民權顯然比代議制更安全,更能體現民主發展的要求。然而,孫中山的直接民權存在諸多問題。首先,孫中山壹方面主張直接民權,讓民眾直接參與政府管理,另壹方面又把民眾視為“愚民”,自相矛盾。人民是無意識的,他們的理解水平極其低下。他們怎麽可能具備直接行使公民權利的政治素質?愚蠢的“阿鬥”如何行使直接民事權利?其次,不考慮人民能否行使直接民事權利,即使人民能夠行使這四大民事權利,在實施過程中也主要存在兩個弊端:壹是直接民事權利的行使範圍有限。因為直接民權要求人民直接參與國家事務的討論,所以不可能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直接民權,只能在人少的小國實行。也就是說,直接參與只有在小範圍內才有意義,因為隨著範圍的擴大,參與的效率會降低,直至沒有意義;其次,人民政治素質低,在行使直接民權時容易盲從,容易被少數人利用,從而成為政治野心家的工具。《聯邦黨人文集》開篇就已經指出:“危險的野心大多被熱心於人民權利的美麗外衣所掩蓋,很少被熱心於堅定而高效地支持政府的嚴厲面孔所掩蓋。歷史會告訴我們,前者比後者更不可避免地走向專制道路;在推翻民國租界的人當中,大部分都是從討好民眾開始的。他們以煽動者開始,以專制者告終。”最後但同樣重要的是,孫中山沒有意識到直接民權意味著多數人的暴政。在西方主流政治思想中,認為任何決策都是以直接民權為基礎的多數決定原則,意見被排除在中間過濾的過程之外。決定和意見壹旦被多數人通過,就沒有了修正的機會,這就使得直接民權在程序上缺乏自我修正機制。更重要的是,直接民權強調多數人的意誌,在價值上缺乏寬容,無法尊重社會成員多樣化的價值需求。它只聽多數人的意見,排斥少數人,無法容忍異己。利益沖突的解決方式過於簡單,缺乏理性的過濾和篩選,沒有調和妥協的余地。所以,在西方思想家眼裏,直接民權,不存在每壹個問題都談判協商的可能,多數人贏得壹切,少數人壹無所獲。孫中山沒有考慮到這些問題,所以他的直接民權思想與西方民主思想有著嚴重的差距。
孫中山向往直接民權,但也看到中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直接民權難以落實。他指出:“但這種民權不應該在壹個廣大的省內實行,所以應該以縣為單位。”在中央政府中,需要尋求另壹種替代方案,即每個郡選出壹名代表,組成國民議會,代表人民行使中央政權。孫中山宣揚直接民權的理念,以彌補代議制政治的弊端,但最終為現實所迫,創建了國民議會,授權實施直接民權。但我們知道,“全體公民按照多數人統治程序直接行使政治決策權的政府形式,叫做直接民主。”“公民不是親自,而是通過他們選出並對他們負責的代表行使政治決策權的政府形式被稱為代議制民主。”因此,任何由代表組成的機關,無論其名稱如何,都是代表機關,因此實施的政治都是代表政治。可見,借助代議制機關的國民大會來實施直接民權,以彌補代議制政治的弊端,並不是真正的直接民權,實際上是代議制民主的壹種形式。這樣,直接民權在中央就變成了間接民權。因此,孫中山對代議制政治弊端的批判,也可能出現在國民議會中,國民議會的代表也可能成為“豬代表”。不僅如此,孫中山賦予國民大會很大的權力,任何組織或機構權力過大,都會造成權力的無限膨脹或喪失甚至空虛。如果國民議會只有形式上監督中央政府的權力,那麽國民議會的權力就懸了;壹旦國民議會的權力得以實施,並且確實擁有巨大的權力,那麽國民議會作為至高無上、無所不包、不受約束的權力機構,最終將成為吞噬個人權利和自由的“利維坦”。正如托克維爾所指出的:“沒有比壹個以人民的名義發號施令的政府更難抵抗的了,因為它可以在大多數人的意誌所形成的道德力量的幌子下,堅定地、迅速地、頑固地實現單個丈夫的意誌。
孫中山對西方代議制政治弊端的揭露和批判無疑是深刻的,但他沒有看到代議制民主在保持政治連續性和妥協性方面的優勢,也沒有看到西方民主中相對完善的制度規範。其實西方的代議制和民國政治有很多不同之處。前者雖然有民選議員濫用權力的現象,但並沒有像後者壹樣變成“豬”。與其說當時中國的政治混亂是代議制造成的,不如說是因為中國從未真正形成代議制民主制度。所以,孫中山認為“代議制不是真正的民權,直接民權才是真正的民權”是對民主精神的誤解。
當然,說直接民權有弊端,並不代表代議制就完美了。同理,說代議制有缺陷,並不意味著壹定要被直接民權“取代”。尤其是在尚未實行代議制的民國初年,先實行直接民權,無異於讓孩子先學會跑,再學會直立行走。如果我們不顧後果勉強去做,只會制造新的混亂,為獨裁做鋪墊。誠然,代議制不是最好的政治制度,但它是目前能找到的更合適的國家政體形式,我們需要做的是進壹步完善它。也就是說,代議制民主首先必須考慮和解決的關鍵現實問題是,如何保證選出的代表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真實意願,真正為人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