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第七條預防職務犯罪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的正常工作、生產和經營秩序。第八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第二章預防職責第九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嚴格執行廉政建設法律法規和規定,建立健全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和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關鍵部門和崗位權力制衡和人員輪崗制度、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等非稅資金財務監督審計制度、重大投資和資產處置及資金配置監督制度,加強對職務犯罪多發崗位和環節的監督制約;
(三)對分管工作人員進行法制和紀律教育;
(四)指導、監督、檢查下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五)調查或者協助調查違法違紀案件,及時向檢察機關移送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或者線索;
(六)加強商業道德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防範商業賄賂的有效機制,防範商業活動中的回扣、傭金等賄賂犯罪;
(七)接受檢察機關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八)預防職務犯罪的其他職責。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確定相應的機構,指定專人負責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第十條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管理制度,規範程序,實行政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的監督制約制度,加強對政府采購、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資源開發、教育收費、公務接待等活動的管理,完善監督制約機制。
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預防企業生產經營中職務犯罪的發生。第十壹條檢察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結合實際制定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劃;
(二)指導、監督、協調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三)調查研究職務犯罪的原因、特點和規律,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意見和建議;
(四)聯系和協調職務犯罪易發多發的重點行業和單位,指導開展系統預防和專項預防活動;
(五)預防和查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發現的涉嫌犯罪線索;
(六)組織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宣傳、咨詢、教育活動,建立警示教育基地,分類別、分層次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經常性的預防職務犯罪教育;
(七)建立預防職務犯罪信息網絡,掌握職務犯罪動態,及時向社會發布預防職務犯罪的相關信息;
(八)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通報、協調等工作制度,推廣預防職務犯罪的經驗和做法;
(九)預防職務犯罪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監察部門依法檢查行政機關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查處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研究違反行政紀律的原因,對可能引發職務犯罪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
審計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政府及其部門的財務收支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加強國有企業破產重組過程中的審計監督;指導和監督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監督其他應當納入審計監督的事項。對可能引發職務犯罪的問題,及時提出審計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