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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2004年)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提高政府采購活動透明度,促進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政府采購信息是指規範政府采購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購活動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是指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開發布應當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第三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發布政府采購信息。

前款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依法認定合格的其他采購代理機構。第四條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應當遵循信息發布及時、內容規範統壹、渠道相對集中、便於檢索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活動的監督、檢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職責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履行:

(壹)確定應當公布的政府采購信息的範圍和內容;

(二)指定、監督和檢查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媒體。第六條財政部負責確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基本範圍和內容,指定全國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

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地方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範圍和內容,並可指定地方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

除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媒體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第七條政府采購信息應當首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

地方政府采購信息也可以在省級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布。第二章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範圍和內容第八條除涉及國家秘密、供應商商業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政府采購信息外,下列政府采購信息必須予以公告:

(壹)與政府采購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金額標準;

(三)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機構名錄;

(四)招標信息,包括招標公告、投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告、交易結果及其更正等。;

(五)財政部門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的聯系方式和投訴處理決定;

(六)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

(七)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公布的其他政府采購信息。第九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內容外,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增加需要公布的政府采購信息內容。第十條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目的、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性質;

(3)供應商的資質要求;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以及招標文件的出售價格;

(五)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和地點;

(六)采購項目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第十壹條招標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目的、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性質;

(3)供應商的資質要求;

(四)提交資格申請和證明材料的截止時間及資格審查日期;

(五)采購項目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第十二條中標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目的、數量、簡要技術要求和合同履行日期;

(三)評選日期(註明招標文件編號);

(四)本項目招標公告發布的日期;

(五)中標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

(六)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七)采購項目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第十三條采購信息更正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購項目名稱和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的方式、內容和日期;

(4)采購項目聯系人及電話。第十四條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公告應當包括當事人姓名、理由、處理機關和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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