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爭端的解決,《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爭端解決機制框架協議》的簽署提供了法律框架。這份關於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建設的重要文件將於2005年7月20日實施。《爭端解決機制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是規範中國與東盟在自由貿易區框架內處理貿易爭端的法律文件。該協定以WTO爭端解決機制為基礎,包括18條款和1附件,即:第1條,定義,第2條,適用範圍,第3條,接觸點,第4條,附件。第七條。仲裁庭的組成,第8條。仲裁庭的職能,第9條。仲裁庭程序,第10條。第三方,第十壹條。程序的中止和終止,第12條。執行,第13條。補償和中止減讓或利益,第14條。語言,第15條。費用,第16條。修正案,第十七條。存款。首先,自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建立以來,各方立即著手制定這壹規範性文件,這說明了自由貿易區各成員的高度重視,也說明了解決各方合作中出現的爭議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該協定作為多邊經濟合作保障機制的壹部分,采用仲裁作為解決爭端的方式,是各國和國際經濟組織在貿易投資領域廣泛采用的模式。它具有專業性強、效率高、周期短、技術性強的特點,也是建立在充分尊重國家主權和司法獨立基礎上的民間解決方式。與歐洲的壹體化機制和北美自由貿易區的緊密合作相比,中國-東盟是壹種相對松散的區域經濟合作模式,其爭端解決機制更具自願性、協調性和自律性。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框架確立後,下壹步就是盡快落實具體的運作模式,制定統壹的程序規則。對於仲裁機構的設立,筆者建議制定統壹標準,每個成員國可以申報1-2家指定仲裁機構,符合標準的才能進入入圍名單。仲裁機構應該是常設機構,因為隨著自貿區的正常運行,糾紛的數量越來越多,會涉及很多專業領域的糾紛。它需要壹個固定的結算機構和壹批穩定的具有經貿、投資、法律等專業知識的專家為其服務,並在壹段時間後對各種爭端進行分析研究,不斷總結自貿區爭端的特點,從而為10個成員國提供參考意見。對仲裁員的選任應制定嚴格的標準和條件,確保其專業性和專業熟練程度,同時考慮成員國的配額分配,以便在長期實踐後形成壹支專業、敬業、高效的仲裁隊伍,為自貿區深化合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最後,建議仿照WTO機制建立貿易投資爭端預防機制,即成立專門工作組作為常設機構,對各國的貿易投資爭端及其解決方案進行評估,其工作成員由各國選派的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對成員國將出現的貿易投資爭端提出預防方案和預警。因為爭端解決機制的最終目的是不斷減少爭端,拆除成員國之間的各種貿易壁壘,促進區域內商品、服務和投資的自由流通,保護自由競爭,從而真正實現區域經濟壹體化,實現成員國的共同發展,實現成員國社會福利的最大化。為此,專門工作組還可以對不同成員國的國內競爭法進行比較研究,找出其核心原則,並就不同成員國國內競爭法的效力及其相互關系提出建議;特別工作組應側重於所有成員國共同關心的問題,研究國內競爭法制度在國家之間或不同國家之間企業合作過程中的反映。此外,通過了解成員國國內市場結構和發展水平,研究其在國際範圍內承擔實施競爭法義務的可行性。最後,特別工作組可以努力促進成員國競爭法當局的合作,避免成員國管轄權和競爭法之間的沖突,從而提高跨國貿易企業的安全性,降低它們為遵守各國國內競爭法而付出的成本。綜上所述,我們將通過特別小組的工作,不斷完善爭端解決機制的運行和機制化,為成員國的貿易投資便利化創造良好的環境。畢竟,在10年內建立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是壹個龐大而復雜的工程,是壹個長達10年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爭端解決機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將是壹項長期的系統工程,是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法律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工作的成效將直接影響到成員國之間不斷加強的經濟聯系。關系到自貿區的節奏,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和關註。因此,應盡快建立其運作的框架,並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和完善,為自貿區的發展提供全面的服務和保障。
上一篇:政治參與對社會穩定有什麽影響?下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團管理條例》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