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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糾紛案件的級別管轄——解讀知識產權司法解釋
黃松有,閱讀19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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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專利糾紛案件的級別管轄
——第壹審專利糾紛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基本情況]
原告趙。
原告王。
被告:鄭州鐵路局洛陽電務段。
被告洛陽鐵路TEDA工貿有限公司..
1995 7月17日,原告趙、王申請了鐵路組合信號燈專利,該專利於2007年2月1997日獲得國家專利局公告授權,專利號為95216097.8。1998年8月,鄭州鐵路局洛陽電務段主張95216097.8專利。2002年6月5438+2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專利權歸趙和王所有。原告趙、王認為,鄭州鐵路局洛陽電務段投資設立的洛陽鐵路工貿有限公司自1998年8月以來,壹直生產該專利產品,並在各大鐵路局投入使用。2005年7月,他向鄭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原告趙、王訴被告鄭州鐵路局洛陽電務段、被告洛陽鐵路工貿有限公司壹案時,被告洛陽鐵路工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因專利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我們是專利產品的制造商,我們的註冊地在洛陽。故本案應由洛陽中院管轄,請求將本案移送洛陽中院審理。
[裁判要點]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趙和王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專利糾紛第壹審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級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法院管轄。原告趙、王依法向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管轄。被告洛陽鐵路TEDA工貿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駁回被告洛陽鐵路TEDA工貿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的異議。
【專利法解釋第二條的理解和適用】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否有權受理侵權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洛陽市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涉及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01]第21號)(以下簡稱《專利法解釋》)第二條的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專利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第壹審專利糾紛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這是關於專利糾紛案件的級別管轄問題。
(壹)中國法律對民事案件管轄的壹般規定。
1.級別管轄的概念和劃分標準
分級管轄是指上下級法院按照壹定的標準,對受理第壹審民事案件進行分工和權限劃分。從國外來看,民事訴訟制度中對壹審案件的管轄大致有兩種:壹種是所有壹審案件都由基層法院受理,上級法院原則上不受理壹審案件,如法國、俄羅斯、美國的聯邦法院。這種類型實際上不存在級別管轄的問題。另壹種是將壹審案件交由基層法院和上壹級法院,通過分級管轄確定兩級法院各自的分工和權限,如德國、日本、匈牙利屬於第二種類型。這種類型只是在兩級法院之間劃分了壹審案件的受理權限,所以分級管轄的問題比較簡單。我國有四級法院,每壹級都受理壹審案件,所以需要用級別管轄來劃分四級法院受理壹審案件的管轄範圍。相比較而言,中國的等級管轄範圍比其他國家更廣,也更復雜。
由於不同國家的法院設置和審判級別不同,等級管轄標準的確定也不完全相同,但在大多數國家,訴訟標的的價格是確定等級管轄的主要標準。例如,德國受理壹審民事案件的法院是初級法院和地區法院。初級法院管轄訴訟標的低於65,438+00,000馬克的案件、住房租賃、離婚、監護和其他案件。不屬於初級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由地區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不以通行的訴訟價格為標準確定管轄級別,而是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和傳統慣例,結合案件的性質、簡單復雜程度和影響範圍為標準劃分管轄級別。
2.我國關於民事案件管轄的壹般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由其他各級法院管轄的案件很少,這壹規定實際上是將大部分民事案件交由基層法院管轄。絕大多數民事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是有充分理由的。基層法院是中國法院系統中最基層的法院。它們數量眾多,廣泛分布於所有基層行政區域。當事人住所地、爭議財產所在地、糾紛發生地壹般都在具體的基層法院管轄範圍內。基層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不僅方便當事人參加訴訟,也方便法院審理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中級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分為三類:重大涉外案件、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二)指定專利糾紛案件的管轄
由於專利案件技術性強,與普通民事案件相比,表現出復雜性和特殊性。將專利案件集中在壹些法院審理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比如在美國,專利侵權案件只能由聯邦地區法院受理,不能由州法院受理。同樣,在德國,專利侵權案件只能由地方法院受理,規定地方法院不能審理此類案件。
在我國,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該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早在198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在《關於專利審判工作若幹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的專利案件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現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其他專利糾紛案件由省級政府和經濟特區等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十幾年的審判實踐證明,將專利案件壹審法院指定為具有審判力量的中級法院,集中專利司法審判機構,符合專利審判技術性強、難度大的實際情況,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在壹定程度上保證了統壹執法和辦案質量,也有利於總結和積累審判經驗,相對固定審判隊伍,維護知識產權執法標準的統壹。同時便於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專業培訓和指導,不斷提高我國知識產權法官的業務素質和審判水平,從而保證專利案件的審判質量,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利益,應當繼續貫徹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專利法解釋時,仍將部分專利糾紛案件的管轄範圍限定為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具體規定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決定壹個中級人民法院能否作為專利案件的壹審法院時,壹般考慮以下因素:(1)地方專利糾紛數量;(2)是否有專利管理機關;(3)是的
是否已經當地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等。
目前,中國有43個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專利糾紛的壹審法院。具體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下列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大連、煙臺、溫州、佛山、青島。
(3)對上述案例的評論。
在上述案件中,原告趙和王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被告為鄭州鐵路局洛陽電務段和洛陽鐵路TEDA工貿有限公司..這是壹起侵權地點和被告住所地都在河南省洛陽市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河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為鄭州市,因此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受理河南省範圍內的所有壹審專利糾紛案件。上述案件是侵權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洛陽市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管轄本案。被告洛陽鐵路TEDA工貿有限公司管轄權異議不成立,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被告洛陽鐵路TEDA工貿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的異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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