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股權與物權的區別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利(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換言之,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綜合權利。股權屬於物權法中的所有權和收益權。《民法典》關於財產權的規定適用於股權。但是,股權的分配必須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二、什麽是股權及其分類?
所謂“股權”,即股東權利,是指股東因出資而對公司財產享有的權利。股權的內容和表現形式並不單壹,各國公司法規定的股權也是多種多樣的。通常,根據不同的標準或從不同的角度,股權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根據股權的內容和目的,股權可分為自益權和* * *益權。
自利權是指股東專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出具出資證明書或者股票的權利、轉讓股份的權利、分配股息紅利的權利、分配公司剩余財產的權利。
* * *用益權是指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和公司的目的而行使的股權。主要包括:股東大會表決權、股東大會召集權、董事和公司經理任免權、查閱公司章程和賬簿權、宣布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權、對董事或監事提起訴訟權。
自益權和* * *益權是股權的基本分類。用益物權主要是財產權,用益物權主要是經營權,兩者都是股權的內容。
2.根據行使股權的方式,股權可以分為單壹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
單壹股東權是指可以由壹個股東單獨行使的權利。每個股東都享有並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誌行使單壹股東權利,不受其他限制。少數股東權是指只能由持有已發行股份壹定比例以上的股東行使的權利。行使少數股東權利的股東可以是持有自己壹定比例股份的股東,也可以是股份合並到壹定比例的幾個股東。
3.根據股權的性質,股權可以分為固定所有權和非固定所有權。
固定所有權又稱法定股權或不可分割股權,是指公司法賦予股東的權利,不得被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剝奪或限制。非固定權利,又稱非法股權或不可分割的股權,是指《公司法》沒有直接賦予的,可以通過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剝奪或限制的權利。自益權多為非固定權利,而* * *權益多為固定權利。
4.根據股權的主體,股權可以分為普通股東權和特殊股東權。
普通股股東的權利是普通股股東享有的股權;特殊股東權是特殊股東享有的股份。股份公司的股份可分為普通股和特別股,相應地,股權也可分為普通股股東權利和特別股東權利。壹般股東權利和特殊股東權利的內容是不同的。優先股股東有權按約定的股份利率領取股息,但不能參加股東大會,沒有表決權。
3.股權轉讓的條件是什麽?
因為有限責任公司本質上是合資公司,決定了必須維持公司資本。當股東不願意或不能擁有自己的股份時,不能抽回出資,只能轉讓給他人。因此,股份轉讓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的唯壹選擇。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是基於股東之間的信任,具有壹定的人性。股東之間的依賴性和股東的穩定性在公司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這使得股東股權的轉讓不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樣自由。因此,各國公司法都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權轉讓規定了嚴格的條件,主要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1,實質要素。也分為內部轉讓條件和外部轉讓限制。
(1)內部轉賬條件
因為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只會影響內部股東的出資比例,也就是權利的大小,對於壹個重視人為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它的存在基礎,也就是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並沒有改變。因此,內部轉讓的要件規定並不嚴格,通常有以下三種情況:壹是股東可以不經股東大會同意,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份。第二,原則上股東可以自由轉讓全部或部分股份,但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之間的股份轉讓附加其他條件。三是規定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必須經股東大會批準。
(2)對外轉讓的限制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的屬性,股東的個人信用和相互關系直接影響著公司的風格甚至聲譽。因此,各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份都有許多限制性規定。大致可以分為兩類:法定限制和約定限制。法律限制實際上是壹種強制限制,其基本做法是在立法中直接規定股權轉讓的限制性條件。股權的轉讓,尤其是向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轉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有效。實質上,約定限制是壹種自主限制。其基本特征是法律對轉讓限制不作硬性要求,而是將這壹問題留給股東自行處理,允許公司通過章程或合同對股權轉讓作出具體限制。
2.正式要求
股權轉讓除了滿足上述實質條件外,壹般還有形式上的要求。所謂股權轉讓的形式要件,既涉及股權轉讓協議的正式訂立;還包括股權轉讓是否需要登記或公平等法律程序。許多國家的公司法都明確規定了股權轉讓的形式要件。
物權與股權最大的區別在於,物權適用《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而股權除了要符合《民法典》的規定外,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二)股東的出資。(三)出資證明書的編號。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姓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五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分為股份,每股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份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發行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