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口流動主要是從農村流向城市,從經濟欠發達地區流向經濟發達地區,從中西部地區流向東部沿海地區。
流動人口可以分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流入人口是指來到本地區的非戶籍人口,流出人口是指離開本地區到外地居住的戶籍人口。因為戶籍與教育、醫療、社保掛鉤,流動人口的權益沒有他們的戶籍就無法得到保障,比如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的義務教育。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政治權利。
相關法律法規:
第壹條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管理與服務相結合,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在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但是,下列人員除外:
(壹)因出差、就醫、就學、旅遊、探親訪友等原因在異地居住,預計返回戶籍所在地的人員;
(二)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的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並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施綜合治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和監督由相關部門承擔。
第四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人和現居住地的人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的人為主,現居住地的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條國務院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主管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信息* * *,並與相關部門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 * *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落實本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措施;組織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檢查和考核;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匯總通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受理並及時處理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有關的舉報,保障流動人口的相關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 * *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物價等部門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鄉(鎮)民* *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對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管理,進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組織指導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以下簡稱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並依法向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要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采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利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核實和通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
第七條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以下簡稱成年育齡婦女),應當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持居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申領婚育證明;已婚的,辦理婚育證明時還應出示結婚證。結婚證應當載明成年育齡婦女的姓名、年齡、公民身份號碼、婚姻狀況、配偶信息、生育狀況、避孕節育等內容。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 * *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出具婚育證明。
第八條成年育齡婦女應當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30日內交驗婚育證明。成年育齡婦女可以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也可以通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查驗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及時補辦婚育證明;告知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以及應當履行的計劃生育相關義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 * *和街道辦事處開展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工作,做好流動人口婚育登記工作。
第九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縣級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部門職責,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相關管理制度;及時將辦理相關登記、證照時了解到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等計劃生育信息告知當地同級人口計生部門。
接到通報的人口計生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措施。
第十條流動人口在其現居住地享受下列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惠待遇:
(壹)免費參加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知識和生殖健康知識的普及活動;
(二)依法免費獲得避孕藥具,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現居住地做計劃生育手術的,按照居住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規定享受休假;
(四)實行計劃生育的,按照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規定,在生產經營上給予扶持和優待,在社會救濟上享有優先權。
第十壹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落實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獎勵和優待。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獎勵和優待。
第十二條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措施,接受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
第十三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規定,為已婚育齡婦女出具避孕節育證明。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已婚育齡婦女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及時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報告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 * *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鄉(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不得要求已婚育齡婦女回戶籍所在地進行避孕節育檢查。
第十四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鄉(鎮)人* * *或者街道辦事處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區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情況,並及時將相關信息告知鄉(鎮)人* * *或者街道辦事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了解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時,房屋租賃機構、房屋出租人(借款人)、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依法落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和優待,接受當地鄉(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當地人民* * *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生育第壹個子女的育齡夫妻,可以到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服務登記。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壹)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2)結婚證;
(三)女方的結婚證和男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結婚證。
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女方結婚證、男方結婚證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核實相關情況。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核查要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核實無誤的,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接到反饋後,應當立即進行生育服務登記;情況有錯而不予處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現居住地鄉(鎮)人* * *或街道辦事處應當自辦理生育服務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告知鄉(鎮)人* * *或街道辦事處。
第十七條結婚證或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 * *和* *有關部門,以及協助查驗婚育證明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涉及公民隱私的流動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上級人民政府分別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為流動人口出具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或者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要求已婚育齡婦女返回戶籍所在地進行避孕節育檢查的;
(三)未依法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和優待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反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壹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免費為育齡夫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或者未依法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優待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查驗婚育證明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為育齡夫妻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或者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材料,或者收取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材料費用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告知流動人口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縣級人民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流動人口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通知其在3個月內補辦;逾期不補辦或者拒絕提交婚育證明的,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房屋租賃機構、房屋出租人(借款人)、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如實提供流動人口信息的,由當地鄉(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教育。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09年6月6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國務院批準、1998年9月22日原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什麽是法律意義上的流動人口?目前主要在國內使用,也就是說人家沒有改原著。
居住登記的話,去登記所在地以外的地方。
工業、商業、社會服務和其他經濟活動,即所謂的“家庭分工”
從”,但排除了旅遊、上學、訪友、探親、參軍等。
形式。至於空間和時間範圍的大小,家庭的分離被認為是可移動的。
人口數應根據實際工作情況確定。比如中國的“流”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規定,農村同鄉
(鎮)或同壹縣(市)內的流動人口不納入管理。
從法律上講,什麽是騷擾?根據妳的說法,如果該男學生每天多次發短信、打電話,其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涉嫌以其他信息幹擾他人生活,應當依法承擔治安管理責任。
相關鏈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 * *、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流動人口相關法律法規?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管理辦法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條例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流動人口瘧疾管理暫行辦法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
各地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實施細則
各地區流動人口就業管理暫行規定
關於“流動人口”的法律法規很多。可以去網站搜壹下:laws.66law./list.aspx?keys = % E6 % B5 % 81% E5 % 8A % A8 % E4 % BA % BA % E5 % 8F % A3
只看北京的也可以去北京相關部門的網站單獨查壹下。
流動人口離開戶籍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居住1個月以上是什麽意思?
什麽流動人口卡?帶上身份證和2張照片。如果要壹些地方的戶口本,結婚的話最好帶上結婚證,到戶口所在地的計生辦辦理。辦理後去哪裏都有效。
什麽是臨時流動人口協管員?臨時流動人口協管員是受公安機關委托,協助公安機關依法管理流動人口、出租屋和其他流動人口住所的工作人員。在派出所的直接領導下,其任務是日常管理轄區內的流動人口和出租屋。
臨時流動人口協管員的職責是:
壹、對流動人口、房屋出租人進行經常性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宣傳和執行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和省、市流動人口管理辦法。
二、流動人口的日常管理。
1.查驗流動人口,辦理登記註銷手續,協助為流動人口出具證明和收取費用。
2、規定《流動人口登記表》,采集流動人口照片及相關信息。
三、出租屋的日常管理。
1.督促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到派出所或居委會申請登記,領取準租證。
2、檢查督促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落實出租安全責任。
3.協助辦理房屋租賃的相關手續。
四、對違反流動人口管理、房屋租賃治安管理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教育,經教育後報告公安派出所依法處理。
五、註意收集和發現工作中的違法犯罪活動和線索,了解群眾關心的社會治安熱點問題,並及時向派出所報告。
流動人口是什麽意思?流動人口是我國戶籍制度下的壹個概念,指離開戶籍到外地居住的人,但目前沒有明確、準確、統壹的定義。
武漢的流動人口是什麽意思?妳說的流動人口,應該是沒有武漢正式戶口(包括暫住證)。社保是可以買的。具體可以咨詢各區社保窗口。
什麽是流動人口證?是需要長期居住的審核證明,但是沒有登記為本地居民,主要是方便管理。
①法律主幹課程
畢業論文(設計)、大學英語(統考)、* * *理論與* * *、法律邏輯、法律文書、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國家司法考試指南、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婚姻家庭繼承法、計算機應用基礎、計算機應用基礎(統考)、科技法、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立法學、民法學。現代遠程教育概論、學位英語、英語二(新錄)、英語三(新錄)、英語四(新錄)、證據法、證券法、政治經濟學、中外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