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增加贍養費1
被申請人:孫XX,男,10月5日出生,19XX 165438,漢族,住XX市XX區X街道辦事處X村。
被申請人:孫XX,男,19XX 65438+2月11日出生,漢族,住。XX市X街道辦事處X村是被申請人的兒子。
法定代表人:肖XX,女,19XX年8月3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街道辦事處X村,被申請人母親。
被告孫XX訴其撫養費糾紛壹案,現就被告孫XX提出如下意見:
1.被申請人在民事起訴狀中陳述的事實與事實不符。
客觀事實如下:1995年6月2日,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母親小XX登記結婚,被申請人出生於19XX年6月+11年2月。
後因雙方感情不和,於20XX 165438+10月29日由XX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在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母親小XX的婚姻關系期間,小XX控制著家裏所有的收入來源,包括六年的房租和村民的收入分配,小XX據為己有,沒有補貼家裏壹分錢。
但是,被調查人和前妻的孩子的生活、上學都成了問題,不得不借錢度日。
20xx 165438+10月29日xx區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只對被告與小XX共有財產中的房屋進行了分割,對小XX據為己有的6年租金和村民收入分配只字未提。
因此,離婚時,被告有債務,無存款。
離婚後,被申請人仍在經濟上、生活上積極照顧被申請人和小XX,經常給予相關補助,並不時給被申請人數額不等的零花錢。
因被申請人與小XX的房屋同住,小XX所有房屋的水電費、垃圾清理費均由被申請人先行墊付,高於原民事判決書中的子女撫養費。
因此,被告從未拒絕支付子女撫養費。
20XX 65438+2月,被申請人患病,經醫院診斷為腦梗、冠心病。但被申請人因經濟拮據無力承擔昂貴的醫療費用,不得不借款治療,後花費醫療費65438+萬余元。
目前被申請人身體不好,無法工作,沒有經濟來源,只能和前妻、女兒壹起生活,並且負債累累,無力承擔對被申請人過多的贍養。
因此,被申請人在民事起訴狀中陳述的事實與現實不符。
二、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於法無據。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和父母的實際需要確定。
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托兒費。
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上述比例,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數額。
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
本案中,被申請人無固定收入,且因就醫等原因已負債累累,收入水平遠低於陜西省平均收入。
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向被申請人支付的撫養費數額應當低於陜西省平均收入計算,並適當降低比例。
因此,被申請人主張1000元/月的撫養費明顯高於法律規定,於法無據。
第三,被申請人的第二項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壹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壹條所稱?孩子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本案中,XX區人民法院(20XX)第1726號民事離婚判決書中,已判決被申請人支付被申請人的撫養費,該撫養費已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如果被申請人在立案前未支付撫養費,小XX可以根據判決申請強制執行,但不能提起訴訟。
此外,被告已全額支付了贍養費。
本案立案後的贍養費還包括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被申請人在民事起訴狀中的第壹項主張已經包含了第二項主張,第二項主張明顯重復。
因此,被申請人主張的第二項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被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和被申請人的生活需要,在被申請人能夠承擔的範圍內決定撫養費的數額。
哲智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受訪者:
20XX年月日
贍養費糾紛案答辯2
被申請人:甘* * *,男,漢族,19**2年2月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 * *號。
被申請人因與* * * *存在爭議,現提出如下答辯:
1.被申請人多次主動增加撫養費,原告母親以孩子的名義貿然通過訴訟增加撫養費是不合理的。
被申請人與* * * *於20**年在法院調解自願離婚,並確定子女撫養費每月*00元。
從離婚到現在,被申請人從未停止支付贍養費,且近幾年被申請人每月支付的贍養費不低於*00元,今年支付的金額達到每月*00元。
這還不算過年過節暑假給的錢,平時給的零花錢,買衣服學習用品的開銷。
目前孩子處於義務教育階段,國家免除學費。如果算上孩子的母親,每個月的撫養費不會少於**00元,應該足夠維持他們壹般的生活水平。
2.被申請人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每月2000元的撫養費。
現被調查人50多歲,無房,無社保,無固定工作。她和現任妻子住在壹個只有20平米的小店裏,平日靠賣壹些水果為生,經濟極其困難。
至於* * *車,被告是向親戚借錢買的,用來運店裏的水果。
綜上,被告多次主動增加了撫養費,履行了作為父親的法定義務。
如果原告母親認為子女隨其生活是壹種負擔,被告願意直接照顧。
由於原告要求的金額已經超過了被告的承受能力,我們懇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受訪者:* * *
20**年1*月**日
對贍養費糾紛的答復3
被告陳,男,出生於2009年8月65438日。
漢族,現住河北省* *市C區8-1-0702號,手機號碼1393177 * * 1。
被申請人陳,女,20**年6月9日出生,回族,現住天津市**鎮公寓5-601號。
辯護請求:
1.請求駁回原告法定代理人馬千喜代表原告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由原告法定代理人馬千喜負擔。
事實和理由:
1.被申請人陳是被申請人與馬茜茜的婚生女兒,被申請人與馬茜茜已於2月25日離婚。
妳院已受理馬千喜代為提起贍養費糾紛壹案。案號為(2016)晉0114...楚子諾。1**23,現根據原告訴訟標的進行答辯,供法院參考。
2.被申請人住所地在河北省* *市,經常居住地不在天津市* *區* *鎮公寓5-601。是馬千璽故意隱瞞真相,逃避本案管轄,欺騙法院。
3.原告陳僅居住在* *區* *鎮七街,但其實際居住地已多年不在其居住地,而是居住在其祖父母家,即* *區* *鎮公寓5-601號,用以證明馬千喜故意撒謊欺騙法院。
4.馬千嬅代表原告起訴:(離婚時)?雙方約定由馬千喜撫養原告,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500元,但原告撫養費至今未支付。?這既不符合約定,也不符合實際履行。
被申請人與馬千璽均在離婚協議書的補充協議上簽名並按手印:?女兒陳由雙方在同壹監護下撫養長大,並負責其生活和學習的全部費用,直至學業結束。?補充協議附後。
可見,原告陳並非完全由馬千嬅撫養,而是雙方共同撫養,說明馬千嬅故意隱瞞真相,欺騙法院。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補充離婚協議還約定:男方支付每月撫養費,500元存入女兒名下至18周歲,其他費用自願承擔。?本協議由被申請人和馬千璽自願簽署。
馬千喜請求以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名義支付撫養費500元,並增加撫養費500元。壹是違反了離婚協議的規定,該協議未約定被告應向馬千喜支付原告撫養費;二是增加500馬援千禧未提交任何費用的證據,提交證據的被申請人在法庭上臨時拒絕質證;三、原告陳多年來壹直由其祖父母負擔的費用。馬千喜在沒有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6.雙方補充離婚協議還約定:?為了保證女兒的住所和生活環境,從有利於女兒學習成長的環境出發,女兒住在天津市* *區爺爺奶奶家,日常生活由爺爺奶奶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