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服。
問題二:古文不歸。10分怎麽說?古文怎麽說?
委婉的話可以這麽說:嗯,這個買了不能退。
問題三:不退款的商品侵犯了客戶的什麽權利,侵犯了客戶的公平交易權?
消協相關人士表示,“特價商品概不退換”、“丟失商品概不負責”等告示,是商家利用消費者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無知,向消費者增加的不公平交易條件或不合理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消協相關人士表示,壹些商家貼出“特價商品概不退換”等告示,顯然是通過打折的方式公然降低服務質量和服務標準,無視和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消費者遇到商家這種不公平的規定時,應該理直氣壯地拒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問題4:妳說的“我7天無理由”是什麽意思?賣家說7天不退。沒有理由退貨嗎?它意味著買方將從收到貨物之日起7天內到達目的地。此時沒有理由退貨。但是如果運費的問題是賣方的責任,賣方負責,買方負責。有些是不能退款的。具體可以問淘寶客服,或者百度,他們都有這方面的知識。退貨中也有東西,只是妳使用不當,不在退貨範圍內。
商家說賣了就不退了。那要看是什麽了。比如虛擬或者食物都不退。妳需要看商家賣的東西是否在退貨範圍內。如果有,可以選擇退款或者向商家投訴。當然,妳保留妳的證據。關於這方面的退貨問題,商品質量取證壹直是個難題。當然,如果商品在換貨範圍內,妳想退貨也可以,但是運費要妳負責。
問題五:“已售商品概不退款”侵犯了消費者的哪些權利?正確答案是B,從下面四種權利的分析可以看出。具體壹點就是獲得質量保證的權利。
a .依法請求賠償的權利,是指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彌補消費者受到的損害,是不可或缺的經濟權利。享有索賠權的主體不僅包括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而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消費者,還包括因意外原因在事故現場遭受損害的其他人。
b公平交易權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
c .知情權又稱知情權、知情權,是指消費者有權了解其購買或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對於消費者來說,在消費活動中,知情是必不可少的,是消費者決定購買某種商品、接受某種服務的前提。消費者有權全面了解商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有關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售後服務或者服務內容、規格、費用等信息。
d自主選擇權是指消費者可以選擇自己滿意的商品或服務,並根據自己的消費需求決定是否購買或接受的權利。
問題6:即使寫在存款單上還能拿回來嗎?這取決於妳有哪種存款。比如勞動合同中,收取的押金是違法的,即使寫了不能返還,也還是要返還。
問題7:如果合同寫明定金不退,可以拿回定金嗎?要知道,從法律上講,押金和保證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律後果完全不同。所謂定金,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壹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履行前支付的合同標的金額的壹定比例(不超過20%)的定金。定金合同從屬於主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定金只是預付款性質的壹種支付,不具有定金性質。因此,購房人在簽訂《預購臨時協議》時,預購房屋的真正正式合同——主合同能否成立仍處於不確定狀態,與定金合同有顯著區別。所以預購定金不是定金,定金違約金當然不適用。定金和訂金最基本的區別是,定金罰則適用於訂金。壹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或無權索要。但是,對押金適用這種罰款只會產生返還或抵消價款的效果。定金與定金的具體區別“定金”在法律上有壹個明確的概念:它既是壹種履行的保證,也是壹種給付,更是壹種補償,即通過支付壹定數額的金錢,表明合同雙方當事人善意履行已簽訂的合同。買家違約,定金不退,開發商違約,退還買家。法律上明文規定,敏感的定金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20%。“定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房屋認購書上出現的“定金”,其所有人或賠償只是單方面的,是購房者對開發商的擔保。不清楚開發商違約是否會雙倍返還。如果開發商違約,退定金就行了。如果能交定金,不買房可以要求退款。當然,如果開發商同意將購買權轉讓給他人,法律是不會禁止的,因為這是在妳的自願行為。
問題8:“賣貨不退貨”合法嗎?到家後,陸的女兒按照說明書開始使用復讀機,但在使用中發現,該產品缺少說明書中提到的自動報時和語音糾錯兩項功能,外觀與海報中顯示的產品圖片差異較大。陸找到商場要求退貨時,商場負責人指著家電櫃臺上的壹行“店規”說:“這不是明明白白寫著嗎?商品售出概不退換'和'售出產品最終解釋權歸廠家所有',我們別無選擇。”無奈之下,陸只好向市消委會投訴,要求商場退貨。市消委會接到陸的投訴後,發現商場內有“商品已售出,概不退換”、“已售出商品最終解釋權歸廠家”的告示,且面對消委會工作人員,商場負責人仍認為買賣商品是雙方自願行為,消費者既然決定購買,就不要後悔;商場制定這樣的規定沒有錯。最後,在消委會工作人員宣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後,指出商場的店堂告示與法律相悖,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消費者沒有約束力。最終,商場同意了陸的退貨要求。法律分析:
這是壹起廣告與真實產品不壹致導致的退貨糾紛案件。近年來,人們在商場購物時,經常會看到“偷壹罰十”、“商品售出概不退換”等店鋪告示。壹旦消費者對某壹商品或服務提出不同意見,經營者就用早已規定好的各種店堂告示作為“擋箭牌”,推卸責任。那麽,壹張“商品售出概不退換”這樣的店堂告示能否對消費者產生法律約束力?
我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店堂告示,是指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懸掛、張貼的警示標語、招牌等為消費者所知曉的事項。店堂告示的內容壹般可分為兩類:壹是與經營狀況相關的壹般性公告,如“本店盤點,暫不營業”;二是涉及交易內容,即合同條款,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換”。第壹類通知壹般不涉及消費者權益;第二種通知設定為合同條款,涉及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權利義務。
對於第二類店堂告示,內容本身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不得不被不正當免除經營責任,否則其規定無效。比如常見的“顧客自重,偷壹罰十”甚至有的經營者在收銀處張貼“我公司保留對帶入本店的包進行檢查的權利”,這顯然是違法告示,違反了憲法、民法通則、刑法等法律法規關於保護公民人格權的規定。“已售商品不予退貨”是壹種不當免責的解釋,因為它完全推卸了經營者的責任。上述通知內容無效,消費者不得遵守。
具體到本案,居民陸根據海報介紹人決定購買復讀機,但復讀機實際功能與海報不符,商場負責人以商場有店堂告示為由拒絕退貨。該店的通知內容存在減輕、免除經營者自身責任和義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公平性。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報表、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從這壹規定可以看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已經與經營者形成了合同關系。陸購買中繼器並按價付款後,商場並未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在商場事先違約的情況下,陸某有權要求退貨並索回貨款,但商場負責人以店家通知為由拒絕退貨,實際上免除了其違約的民事責任。這種自免行為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無效。
但是,此類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運營商自己設置的也不全是無效的。比如“假壹賠十”就是商家對消費者做出的處理正品的承諾,也就是說只要顧客在店裏買到假貨,店家願意支付十倍的賠償.....> & gt
問題9:商品出門絕不退貨的說法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公平交易權。屬於店家告示,無效。
問題10:工商部門不允許寫收據的,不予退款。沒有違反,不應該寫,會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心滿意足,別忘了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