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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工傷發生在1年8月。現在鑒定還來得及嗎?工傷認定的具體程序是什麽?

不會,會在傷後壹年內鑒定。

首先——(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工傷認定)

二、申辦工傷認定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工傷認定申請表壹式兩份;

(二)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3)醫療診斷機合格證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病歷及其復印件;

(四)受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

(五)單位和企業法人登記材料;

(6)相關證明文件原件(如證人書證、現場記錄、照片、證人身份及其身份證復印件等。);

(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工傷認定,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因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事故造成的工傷,提交相關有效證明;

2.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造成交通事故或傷害的,提供現場示意圖和常住地址證明材料;

3、因執行職務受到暴力侵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4.外出工作時因工受傷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提交發生工傷死亡的結論,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或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6、屬於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搶險救災活動,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交有效證件。

7.因戰、因公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和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8.因職業病受到傷害的,提交衛生部門出具的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

3.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工傷認定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補正材料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暫不受理,但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工會能夠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補正材料的,可以再次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齊全,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應當受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其次——(工傷認定後,工傷單位會通知妳什麽時候去哪個機構進行工傷認定)

勞動能力鑒定投標須知

第壹,申辦工傷認定。

(1)初步鑒定。工傷職工醫療期滿(傷情相對穩定)後致殘並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工傷職工醫療期滿後30日內向市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1,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認定原工傷決定;

3、工傷職工的醫療診斷證明、病歷原件或復印件;

4.受傷工人壹寸免冠照片(兩張);

5.受傷員工申請時須提供身份證原件或復印件。

(2)審查和評估。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市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申請復查,並提供下列材料:

1,勞動能力鑒定復查申請;

2.認定原工傷決定;

3、《江門市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書》原件;

4、工傷職工的醫療診斷證明、病歷原件或復印件;

5.受傷工人壹寸免冠照片(兩張);

6.受傷員工申請時須提供身份證原件或復印件。

(3)重新鑒定。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市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重新鑒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重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申請上壹級重新鑒定。省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職工在接受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後,可持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鑒定通知書和《江門市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診斷意見書》到指定的勞動鑒定委員會醫院勞動鑒定組作出相關診斷。

二、非因工致殘、患病、勞動能力鑒定

對因非因工致殘或患病提前退休的職工或失業人員,經人力資源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符合因非因工致殘或患病提前退休年齡(即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和繳費年限的,用人單位或失業人員本人可向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非因工致殘或患病勞動能力鑒定,並提交以下材料:

1,單位已添加個人有意見的書面申請(失業人員不需要單位意見);

2、近年原始病歷、相關檢查報告、疾病診斷等材料;

3.職工或失業人員身份證原件或復印件;

4.參加養老保險的證明(如勞動手冊等。)

非因工傷殘患病人員受理申請後,可持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鑒定通知書和《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到指定的勞動鑒定委員會醫院勞動鑒定組進行診斷。

最後——被評上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賠償。如果不了解詳細情況,可以問工傷單位。如果沒有得到評級,只能拿回損失的時間、營養、護理、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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