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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政務服務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建設服務型政府,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於網上政務服務的若幹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務服務,是指行政機關和其他負責政務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政務服務機構)依法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活動。

前款所稱負責政府服務的其他機構,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利用公共資源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第三條政務服務包括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

本條例所稱行政權力事項,包括依申請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事項,以及為申請人履行法定義務提供便利的事項。

本條例所稱公共服務,包括利用公共資源提供的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就業、住房保障、文化體育、幫扶和法律服務等與日常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以及滿足創新創業需求的綜合服務。第四條政務服務應當遵循誠實、公開、公平、誠信、規範、便民、高效的原則。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工作,應當將政務服務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政務服務政策措施,健全政務服務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政務服務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務服務,因地制宜建立和規範政務服務中心,集中開展政務服務。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政務服務中心的管理。第七條縣級以上政務服務機構應當組織推進本行業、本系統的政務服務工作。第二章政府服務事項第八條明確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的種類、名稱、代碼、依據、行使層級等基本要素。第九條編制行政權力事項清單應當遵循職權法定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統壹標準的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編制和更新本級行政權力事項清單。具體工作由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

鄉鎮人民政府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由縣級人民政府行政服務管理機構編制和更新。第十條編制公共服務清單,應當充分考慮公共服務需求,兼顧公共服務能力,並廣泛征求意見。

省行政服務中心組織編制和調整全省公共服務基本目錄。

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應當根據省和本級人民政府公共服務基本目錄,結合補充公共服務的實際,組織編制和調整本級公共服務目錄。第十壹條省政務服務中心根據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建設的需要,制定政務服務事項指南編制標準。

省級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服務指南編制標準,組織編制本行業、本系統政務服務指南示範文本。市、州、縣依法補充的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服務指南示範文本由同級政務服務機構組織編寫。

服務指南示範文本應當包括事項名稱、辦理渠道、辦理流程、辦理條件、辦理期限、申請材料和樣本、收費標準和依據、查詢方式、救濟途徑等基本要素。第十二條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辦事指南示範文本,編制本機構政務服務指南,補充完善辦理機構、辦理時間、辦理窗口、咨詢方式等信息。

《政務服務事項指南》所列申請材料應為辦理事項的全部材料,不得有含糊表述和包羅萬象的條款;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不得增加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條件和環節。

政務事項服務指南信息發生變化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更新。第十三條按照誰編制、誰負責的原則,行政權力事項清單、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應當通過各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和政務服務大廳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三章政務服務平臺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政務服務大廳,應當合理設置服務窗口、咨詢引導、自助服務、服務等候、政務公開、投訴受理等功能分區,滿足集中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需要。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鄉鎮、街道政務服務大廳和社區便民服務站點建設。第十五條政務服務應當納入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對場地、設施有特殊要求,不宜納入政務服務大廳集中管理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和公共安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由政務服務機構設立相應場所辦理。

本行政區域內推進國家垂直管理的政務服務機構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納入當地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

企事業單位的公共服務事項,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決定是否納入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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