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公民處以65438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65438萬元以上罰款;
(二)沒收違法所得或者相當於第壹款規定數額的非法財物;
(三)責令停產停業;
(四)吊銷企業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行政處罰監督檢查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是重大行政處罰的備案審查部門,具體承擔重大行政處罰的備案審查和監督檢查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的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是重大行政處罰的備案責任主體,其法制機構具體負責重大行政處罰的備案和報送工作。第五條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應當經其法制機構審核。未經法律審查或審查不得作出決定。第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備案:
(壹)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鄉級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向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向同級人民政府備案。第七條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應當自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備案審查部門提交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和重大行政處罰備案表。
重大行政處罰備案文書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統壹規定。第八條備案部門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報送的備案材料後,應當及時登記備案,對重大行政處罰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
當事人對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應當及時告知備案審查部門,終止備案審查。第九條備案審查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壹)查閱、復制、調取行政處罰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
(二)要求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說明有關情況;
(三)依法對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調查。第十條備案審查部門應當自收到重大行政處罰備案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第十壹條備案審查部門發現重大行政處罰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制作重大行政處罰備案處理通知書,要求行政處罰決定機關自行糾正。第十二條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重大行政處罰備案處理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自行糾正,並將處理結果報送備案審查部門。
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重大行政處罰的,由備案審查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和糾正。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收到《重大行政處罰立案處理通知書》後,在自糾期限內仍未改正,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重大行政處罰立案處理通知書》停止執行。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統壹的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信息管理系統,為重大行政處罰的備案、審查、公布和統計提供綜合服務平臺。第十四條備案審查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的監督檢查,定期報告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情況。第十五條備案審查部門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備案審查職責,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第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備案審查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重大行政處罰備案材料的;
(二)拒絕配合備案審查部門查閱、復制、調取行政處罰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要求說明有關情況的;
(三)拒不按照《重大行政處罰備案處理通知書》的處理意見自行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