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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用建築節能和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降低民用建築能耗,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節約土地,保護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建築節能和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活動。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節能,是指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以及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築在保證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使用能耗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以非粘土為原料生產的,具有節約土地、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堅固耐用、安全可靠等特點,符合國家和省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的墻體材料。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築節能和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建築節能和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

各級建築節能和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所需的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納入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民用建築節能和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相關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民用建築節能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民用建築節能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培育民用建築節能產品和新型墻體材料市場,完善民用建築節能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服務體系,促進民用建築節能的開發應用和新型墻體材料技術的發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在建設項目中使用民用建築節能和新型墻體材料,並在土地、資金等方面優先安排符合專項規劃的建設項目。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生產企業等。開展民用建築節能和新型墻體材料的研究、開發和科研成果轉化。第七條城鎮應當分階段推廣應用民用建築節能和新型墻體材料,農村應當逐步推廣應用民用建築節能和新型墻體材料。具體時限、批次、步驟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第八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編制符合本省實際的設計標準、施工技術規範、通用圖集和驗收標準。第九條企業生產新研發的民用建築節能產品和新型墻體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人身安全要求的企業標準,並報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使用民用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和新型墻體材料,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調整並公布促進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目錄。

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不得在建築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第十壹條對在民用建築節能和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民用建築節能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築節能資金,支持民用建築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築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民用建築節能示範工程和節能項目的推廣。

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支持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應用、民用建築節能示範工程。

民用建築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築應當執行國家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鼓勵采用推薦的標準。第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設計和施工中違反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系統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施工單位根據合同采購的墻體材料、保溫系統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應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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