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性質和業主對監理的要求,委派勝任的人員擔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是施工項目的總監理,對內對監理單位負責,對外對業主負責。
監理機構的人員構成是監理招標中的重要內容,在評標過程中得到業主的認可。總監理工程師在組建項目監理機構時,應根據監理大綱和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的內容進行組建,並在監理規劃和具體實施計劃的實施中及時進行調整。
(二)編制建設工程監理規劃
建設工程監理規劃是開展工程監理活動的綱領性文件。
(3)制定各專業監督實施細則。
監理實施細則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在工程開工前完成,並報建設單位審核。
監理實施細則應分專業編制,反映工程在技術、管理、目標控制等方面的具體要求,以達到規範監理工作的目的。
(四)規範監督工作。
監理工作的規範化體現在:
建設工程竣工後,監理單位應當在正式驗收前組織竣工預驗收,並對預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與建設單位溝通,提出整改要求。監理單位應參加業主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並簽署監理單位的意見。
建設工程監理完成後,監理單位向業主提交的監理檔案應當在委托監理合同文件中約定。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監理單位壹般應提交:設計變更、工程變更資料、監理強制性文件、各種簽證資料等檔案。監理工作完成後,項目監理機構應從兩個方面及時總結監理工作。首先是提交給業主的監理工作總結,主要包括:委托監理合同履行情況概述,監理任務或目標完成情況評價,業主為監理活動提供的辦公用房、車輛、試驗設施清單,以及表明監理工作結束的說明。其次是提交給監理單位的監理工作總結,主要包括:(1)監理工作經驗,可以是采用壹些監理技術和方法的經驗,采用壹些經濟措施和組織措施的經驗,委托監理合同執行或如何處理與業主、承包商關系的經驗;(2)監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實施原則監理單位受業主委托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時,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1。公正、獨立和自主的原則。在建設工程監理中,監理工程師必須尊重科學和事實,組織各方合作,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為此,我們必須堅持公正、獨立和自主的原則。業主和承包商雖然都是獨立的經濟實體,但經濟目標不同,監理工程師應在合同約定的權、責、利關系的基礎上協調雙方的壹致性。只有工程按合同完成,業主才能實現投資的目的,承包商才能實現自己生產的產品的價值,獲得工程款,實現利潤。
2.權責壹致的原則
監理工程師承擔的責任應與業主授予的權限相壹致。監理工程師的監理權限取決於業主的授權。該權力的授予不僅體現在業主與監理單位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中,還應作為業主與承包商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合同條件。因此,監理工程師在明確業主提出的監理工作的監理目標和要求後,應與業主協商明確相應的授權,並在達到* * *知情後,在委托監理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中明確體現。據此,監理工程師可以開展監理活動。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監理單位全面履行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承擔合同確定的監理方對業主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在委托監理合同的實施中,監理單位應充分授權總監理工程師,體現權責壹致的原則。
3.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的原則
總監理工程師是工程監理全部工作的負責人。建立和完善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必須明確權、責、利關系,健全項目監理組織機構,擁有科學的運行體系和現代化的管理手段,形成以總監理工程師為首的高效決策指揮系統。
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的內涵包括:
4.嚴格監督、熱情服務的原則。
嚴格監理是指各級監理人員按照國家的政策、法規、規範、標準和合同對建設項目進行嚴格控制,按照既定的程序和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對承包商進行嚴格監督。
監理工程師還應為業主提供熱情的服務,“應使用合理的技能,謹慎勤勉地工作”。由於業主普遍不熟悉建設項目的管理和技術業務,監理工程師應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要求,多方位、多層次地為業主提供良好的服務,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但是,我們不能盲目地將風險轉移給承包商,從而損害承包商的合法經濟利益。幾十年來,我國的工程建設活動基本上都是由建設單位自己組織的。建設單位不僅負責組織材料設備的設計、施工和應用,還直接承擔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職能。這種由建設單位自行管理項目的方式,使得壹批籌備人員只是熟悉項目管理業務,然後隨著項目的完成而轉移到生產或使用單位,而另壹批項目的籌備人員則不得不從零開始學習。這種低水平的重復,嚴重阻礙了中國建設水平的提高。以國家為投資主體,以行政手段分配建設任務,暴露出諸多缺陷,投資規模難以控制,工期和質量難以保證,浪費現象普遍;在投資主體多元化、建築市場全面開放的新形勢下,更加不適應。黨的十三大以後,隨著計劃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基本建設投資體制、設計和建設管理體制的改革,迫切需要建立壹種能有效控制投資、嚴格執行國家建設計劃和工程合同、約束和避免建設工作隨意性的新格局。建設監理制度的建立就是為了適應這種新的模式而提出的。
此外,為了開拓國際建築市場,進入國際經濟循環,還需要參照國際慣例實行建設監理制,使中國的建築體系與國際建築市場接軌。1988年,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下發《關於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1988]城監字第142號),明確指出建設部將負責實施壹項新的重大改革:參照國際慣例,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建設監理制度,以提高投資效率和建設水平,確保國家建設計劃和工程合同的實施。1988年8月至12年8月至13年6月,原建設部在北京召開建設監理試點工作會議(第壹次全國建設監理工作會議),研究貫徹《關於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討論監理試點工作的目的和要求,確定監理試點單位的條件。
1988 65438+10月11至13原建設部在上海召開第二次全國建設監理工作會議,進壹步討論選擇哪些城市作為建設監理制試點。經過討論,確定了北京、天津、上海、哈爾濱、沈陽、南京八個城市、兩個部門作為試點。根據會議精神,原建設部於6月5438+098865438+10月12制定並下發了《關於開展建設監理試點工作的若幹意見》。據此,試點地區和部門開始組建監理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幫助監理單位選擇監理項目,並逐步開始實行建設監理制。
原交通部作為建設工程監理制試點單位,先後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建設了陜西省Xi至三原壹級公路、京津唐高速公路、天津港東碼頭工程等多項交通基礎設施。在上述項目的建設中,承包商按照國際通行的FIDIC (Fidyk)合同條款實施了國際招標和工程監理制度,從而逐步形成了適合中國國情的交通建設工程監理模式。第壹批交通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20年來,交通建設工程監理制經歷了試點、穩步發展和全面實施三個階段,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交通運輸的持續快速發展,建設監理制度已成為我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其作用越來越明顯。
著名經濟學家胡鞍鋼教授認為,交通建設是我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先行領域之壹。幾代交通系統的領導同誌、管理人員、科研人員和建設監理人員,畢生致力於引進、消化、吸收FIDIC (Fidyk)條款,改革創新具有中國特色的建設管理體制,對建設項目進行監理。
根據中國監理協會提供的資料,為完善我國的監理體系,積累更多的工程監理經驗,原建設部於10月9日至10月9日首次組織建設監理代表團赴新加坡考察,1989。新加坡先進的建設監理制度,尤其是完備的法律體系,給了我們很多有益的啟示。同年9月8日至16日,原建設部、原冶金部和江蘇省南京市建委組成中國建設監理代表團訪問法國。法國從1929開始實行建設監理制,幾十年來他們在工程質量監理方面積累了非常豐富的經驗。上述兩次考察為我國建設監理制度的創新發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1989 5月10日至5月17日,原建設部建設監理司在安徽省合肥市召開建設監理研討會,研究論證了各階段建設監理試點中的理論、政策和具體問題,特別是監理單位的組織模式、監理人員的姓名和方式、跨區域承包監理任務的管理、與質量監督的關系等。
1989年7月28日,原建設部發布《建設監理試行規定》。這是我國第壹部開展建設監理的規範性文件,全面規範了建設監理參與各方的行為。
為及時總結試點經驗,指導建設監理試點工作健康發展,原建設部於10月23日至26日在上海召開第三次全國建設監理工作會議,1989,總結了8個城市、2個部門的經驗。試點經驗可以總結為:采用監理制的項目,在工期、質量、成本等方面取得了比以前更好的效果;三年的試點工作充分證明,這項改革的實施有助於完善我國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有助於提升我國項目的整體水平和投資效益;要組建壹支高水平的工程建設監理隊伍,穩定工程監理體系。1993年5月,第五次全國建設監理工作會議召開,標誌著我國建設監理制度穩步發展的新階段。
第五次全國建設監理工作會議總結了我國四年多來監理試點的經驗,宣布試點工作結束,進入穩步發展的新階段。會議提出了新的發展目標:從1993開始,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完成穩步發展階段的全部任務;從1996開始,建設監理制走向全面實施階段;到20世紀末,中國建設監理將努力實現產業化、規範化和國際化。會議同時提出,穩步發展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完善監管法律法規和行政管理體制;大中型工程和重點工程要進行監督;監理隊伍的規模應與基本建設發展水平相適應,基本滿足監理市場的需要;相當壹部分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該得到國際同行的認可,進入國際建築市場。
會後,全國各地區、各部門立即開始部署,其中北京、上海、原水電部、原煤炭部等地區和部門已決定從試點階段進入全面實施階段,所有新開工項目將實行監理制。深圳還進壹步規定,總投資超過654.38+0萬元的項目,必須全部實行監理制。原機械部、原煤炭部、有色金屬總公司也對這壹系統下發了通知,今後不再審批新項目成立新的工程指揮部或新的籌建小組,全部委托給系統內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1993全國註冊監理單位886家,從業人員約4.2萬人。在監理隊伍中,湧現出壹批具有甲級資質的監理單位。根據原建設部1993第16號部令,原建設部首批認定了59家具有甲級資質的監理單位。此後,兼職承擔監理業務的單位逐漸減少,專職承擔監理業務的單位不斷增加。
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點,原建設部還多次討論修改了1989發布的《建設監理試行規定》。
中國工程顧問協會提供的資料顯示,中國工程顧問協會於1993上半年經原建設部、民政部批準正式成立,同年7月在北京召開成立大會。中國工程咨詢協會的成立,標誌著我國建設監理行業基本形成,走上了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道路。
截至1994年底,已有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36個工業交通和原材料主管部門實行了監管制度。其中,北京、天津、上海,以及遼寧、湖北、河南、海南、江蘇五省的地級以上城市均實行了督查制度。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153個,占全國196個地級市的76%。全國大中型水電工程、大部分國道和高等級公路工程實行了工程監理,建築市場初步形成了由業主、監理、承包商組成的三元主體結構。建設工程監理制從1988開始試點,五年後逐步推行。1995 15年2月15原建設部、原國家計委發布《工程建設監理條例》,6月1996 1日起施行。原建設部1989年7月28日發布的《建設監理試行規定》同時廢止。1997《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下簡稱《建築法》)規定,國家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從而使建設工程監理制進入全面實施階段。
截至1995年底,全國已有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39個國務院所屬工業交通主管部門實行了建設監理制。建立了1500多個監理單位,從業人員8萬多人。大中型水電工程、鐵路工程、大部分國道和高等級公路工程都實行了工程監理制。我國實行監理制的項目投資規模在5000億元以上,平均覆蓋率在20%左右。
截至1996年底,全國共有工程建設監理單位2100多家,比1995家增長27%,其中具有甲級資質的監理單位123家。我國從事監理工作的人員超過102000人,比1995人增長23.5%,其中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超過75400人;來自全國各地的約4.3萬人參加了原建設部指定高校的監理培訓。當時原建設部和原人事部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的人數達到2963人,註冊監理工程師有1865人。再加上各地區、各部門的自我培訓,監管人員基本都能持證上崗。在壹些外資和合資項目的監理中,中國監理人員已成為主力軍。
從65438到0996,中國大部分地區都有自己的工程監理條例。北京、湖北、海南、黑龍江、重慶、河北等6個省市以政府令的形式頒布了工程監理法律法規。廣東、山西、山東、廈門等5省市以政府文件形式出臺工程監理規定;其余地區大多以建委(辦公樓)名義出臺工程監理辦法或實施細則。深圳還以當地人大常委會的名義頒布了《工程監理條例》。
1996期間,全國共有238個地級市,占全國269個地級市的88.4%,建設監理制已在地級市廣泛推行。
1997年,我國工程建設總投資2.46萬億元,有監理制度的項目投資超過1.02萬億元,監理制度覆蓋面達到41.7%。北京、黑龍江、山西、河北、湖北、廣東、海南、山東等8個省市以及水電、水利、石化、煤炭、鐵路、交通、電子等6個部門規定,相應規模的新開工項目壹律實行監理制。
65438-0999,中國建設監理部門重點貫徹《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落實朱镕基總理關於監理工作的指示,狠抓監理隊伍建設,強調監理工作的規範化和監理人員水平的提高。
1999從13年5月到14年5月,原建設部和人事部舉行了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這是自1997年第壹次全國監理工程師考試以來的第三次全國監理考試。* * * 3萬多人報名參加考試,約6000人通過考試取得監理資格,使全國具備監理執業資格。
2000年7月,原建設部和中國工程咨詢協會* * *召開了監理企業改制研討會,與監理企業和各方人士探討了監理企業改制的有關問題,同時也著手修訂《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目前,雖然建設監理制已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但業主、施工單位和質量監督機構對實施工程監理的意義和重要性仍缺乏認識,對監理人員的地位及其與各方的關系也不甚了解。有些業主認為監理是自己的員工,必須考慮自己的利益,按照自己的要求行事。質監機構認為監理員取代了自己的職能,從而忽視了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由於對監理工作認識模糊,工程建設中各方關系協調不暢,監理的決定無法執行,監理效果不理想,工程質量監督存在漏洞。當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時,很容易推卸責任。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從1992年2月1《建設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實施到2008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征求意見稿)》,政府及相關部門也出臺了許多與建設工程監理密切相關的法律。如《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範》、《房屋建築工程非現場監理管理辦法(試行)》。
上述法律法規各有其作用。其中,建築法的實施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為建築工程監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工程質量作出了詳細的規範,彌補了以往壹些質量管理條例籠統造成的漏洞,大大提高了可操作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明確了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企業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法定程序。《建設工程監理規範》進壹步明確了工程監理的定義,解決了建設單位之間信息不對稱、缺乏專業監督管理等問題。《房屋建築工程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旁站監理人員的職責和獎懲辦法,使其在旁站監理過程中及時發現和處理問題,進壹步細化了監理人員的工作職責。
上述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規範了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市場,進壹步明確了監理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業主與監理的關系是通過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建立起來的壹種委托與被委托關系。雙方應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行使各自的權利,承擔相應的責任。合格的監理人員接受業主的委托,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理,但監理人員不是業主在項目上的利益代表。他們必須依據工程建設監理合同、設計文件、相關規範、規定和相關法律,對工程實施獨立、科學、公正的監理。業主有權要求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或終止監理合同,但不得幹擾或影響監理人員的正常工作,不得隨意改變監理人員的指令。監理方接受業主的委托,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和管理,並對業主負責。監理方的所有監理行為必須以監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為依據,以實現三控為目標,以監理方的名義獨立進行,在業主和承包商之間做到公正、獨立、客觀、公平。
實行建設監理制是我國建設領域的壹項重大改革,是我國對外開放和擴大國際交流的結果。通過建設監理制度的實施,我國建設工程的管理體制開始向社會化、專業化、規範化的先進管理模式轉變。這種管理模式引入建設監理單位作為項目法人與承包商之間的中介服務第三方,進而形成以經濟合同為紐帶的新型建設項目管理運行機制,提高工程質量和建設水平。這壹機制為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節約建設工程投資、縮短建設工期創造了有利條件。
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轄區內的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工程建設監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壹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國家工程建設監理法規,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設監理法規並監督實施;
(二)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乙級、丙級監理單位資格,初審並推薦甲級監理單位;
(三)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考試、考核和註冊;
(四)指導、監督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2.科學本質
工程監理機構有壹個從事工程監理的專業人員——監理工程師,他將運用工程監理的科學思想、組織、方法和手段從事工程監理活動。
《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00)要求建設工程監理應符合國家現行的相關強制性標準和規範。
3.獨立性?自立性
獨立性是指非依賴性,不能從組織上和經濟上依附於監督工作的對象,否則其就不可能獨立履行義務。
監理是項目法人委托的有償工程咨詢服務。責任是在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促進甲乙雙方簽訂的項目合同的全面執行。建設工程監理的依據包括工程建設文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及相關建設工程合同。建設文件包括: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許可證等。
4.公平
工程監理機構受業主委托實施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當業主與承包商發生沖突或矛盾時,工程監理機構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和相關合同為準繩,在不損害承包商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建設工程監理的公平性。
《工程建設監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公正協調項目法人與被監理單位之間的爭議。
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本部門的工程建設監督工作。
《工程建設監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務院工業、交通主管部門管理本部門的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根據需要制定本部門工程建設監理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審批直屬乙級、丙級監理單位的資質,初審推薦甲級監理單位;
(三)管理直屬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考試、考核和註冊;
(四)指導、監督和協調本部門工程建設監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