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內部承包制是建築企業為提高生產率而采用的壹種經營模式。施工企業以簽訂內部承包合同的形式,將承包的工程交由企業內部人員實際施工,內部承包人自負盈虧,施工企業收取壹定的管理費。
建築工程內部承包制的好處是可以充分調動建築企業員工的積極性,釋放企業的生產力,支持企業同時承接多個項目,多線經營獲利。然而,在實踐中,建設項目內部承包制存在很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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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內部承包制中的隱性風險
事實上,內部承包並不是壹個標準的法律術語,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也沒有系統的規定,但作為壹種經營管理模式,其本身並不違法。只是在建築工程領域,這種管理模式往往涉及“違法分包、轉包或掛靠”等法律風險,不僅使原有的內部承包合同無效,還會給企業帶來嚴重的風險隱患。
具體來說,這種隱患主要表現在施工企業對內部承包商的資質選擇和日常監管上。目前,大多數建築企業對承包商資質的選擇缺乏嚴格的審核標準。通常是“誰承接工程業務誰就是項目經理,誰就可以承接內部承包”;同時,簽訂內部合同後,缺乏對項目和內部承包商的日常監管。過於粗放的管理最終可能導致以下問題:
非法轉包、分包和掛靠
因為施工企業與內部項目經理簽訂內部合同後,不幹涉項目經理的具體管理工作;此外,項目經理作為內部承包商,要對所承包的項目盈虧負責,所以壹些項目經理為了追求利益,與壹些不具備相關資質的施工隊伍或者缺乏管理能力和風險實力的“承包商”合作。
這樣,內部承包工程的本來性質就變成了“非法轉包、分包、掛靠”。同時,這些良莠不齊的“合作者”壹旦出現事故問題,大多無力承擔後果責任,往往壹走了之,把“爛攤子”留給企業,給企業造成嚴重損失。
內部承包商的權力隱患
在建設工程內部承包體系中,項目經理作為承包商的主體,其身份非常特殊。作為項目合夥人,他與企業具有平等的關系,他擁有管理承包項目的權力,而作為企業管理者,他擁有代表企業反復履行合同的權力。
此外,大多數建築企業缺乏對其相關資質的審查和監督機制。這導致壹旦項目經理惡意套取工程款,或者擅自以企業名義借款、設備、材料甚至拖欠農民工工資,然後離職,企業將承擔相應後果,陷入糾紛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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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內部承包制的隱患?
建築工程內部承包制的隱患,其實是企業自身管理的漏洞。對於大多數施工企業來說,目前在內部承包商的資質審核、內部合同條款的制定、內部承包項目的日常監管等方面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所以,要想應對建設項目內部承包制的隱性風險,也要從這幾個方面入手。
內部承包商資格審核
內部承包商(項目經理)是整個建設項目內部承包工程的核心,企業應加強對內部承包商的相關審查,如人品、信譽、個人能力、職業經歷、有無事故等。同時,由於建築工程內部承包制的前提是內部承包人屬於企業職工,施工企業應當與內部承包人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保,形成合法的勞動關系。
內部合同的制定
過去建築工程內部合同中的條款大多過於簡單,沒有明確對應的權利義務,也沒有相應的獎懲約束。在壹些合同中,甚至將合同履行、人員管理、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等壹些重要方面都置之不理,形成了沒有實質性意義的“正式合同”。壹旦發生相關糾紛,合同條款的內容將完全不起作用。因此,施工企業在制定內部承包合同時,應使條款更加細化和詳細,約束內部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內部承包項目的日常監管
簽訂內部合同並不意味著企業從此只能“放棄掌櫃”。施工企業應加強內部承包項目相應的日常監管職能,壹方面幫助項目經理規避相應的項目風險,協助其順利完成項目建設;另壹方面,也要對項目經理的管理進行監督,不定期檢查他的管理風格、工程質量、工程造價。力爭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
通過以上三個方面,施工企業可以加強自身與項目和內部承包商的關系,以明確的合同條款約束內部承包商的履約自檢,從而有效規避可能的風險因素。
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制屬於壹種合法的企業管理模式,可以有效釋放企業生產力,促進企業發展,但也存在相應的風險。建築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不能壹味追求粗放式擴張,還要加強自身的監督管理,十指緊扣,才能有效出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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