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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0於10月1日生效,那麽10月10日之後立案的訴訟時效是三年?

今年6月10起,《民法通則》將正式實施。民法通則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起著先導作用。為了讓讀者更好地理解民法通則的立法目的和適用標準,今日邊肖繼續推送“民法通則重大修改的立法解釋”系列文章,對民法通則訴訟時效的修改進行權威解讀。

《民法通則》的主要修改: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

《民法通則》第188條的解釋與適用: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

第壹,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該條第壹款規定了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在起草《民法通則》的過程中,對於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多長為宜的問題,壹直存在不同的意見和理解。有人認為,為了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建議保持《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五條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不變。主要原因如下:第壹,現代社會信息技術高度發達,個人和組織的身份和資格明確,財產變更和流轉速度加快,兩年期限已經能夠保障權利人實現權利。第二,《民法通則》實施30多年來,公眾對《民法通則》規定的普通訴訟兩年訴訟時效期間比較熟悉,實踐中也沒有發現大的問題。第三,訴訟時效制度應當有利於穩定相關法律關系和社會秩序,減輕法院的訴訟負擔,延長普通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限不符合既定的法律理念和訴訟時效制度的價值目標。普通訴訟的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

有人認為,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時效期限應延長至五年。主要原因是民法通則壹至三審稿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這是進步的,但與實際需要相比還是短了。現在社會關系非常復雜,訴訟時效期間的長短對權利人行使權利非常重要。時間太短,法律關系復雜的權利人無法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有人認為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應延長至10年或更長。主要原因如下:第壹,中國是熟人社會。在實踐中,當人們發現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時,他們往往不會立即去法院。到決定起訴的時候,可能已經壹兩年了,需要壹段時間請律師準備訴訟材料。普通訴訟三年時效期限過短;二是訴訟時效過短,會造成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得不到充分保護,義務人或侵權人鉆空子;也不符合我們提倡的“健康風氣”的社會風氣要求,不利於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信任。

認為訴訟時效是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在該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給付義務的法律制度。該制度有利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任何壹種法律制度都需要符合壹個國家的傳統,社會中民眾的接受程度要具體歷史地分析。中國社會幾千年的傳統就是避免訴訟。出於親情友情和維護社會關系的考慮,當事人往往不願意提起訴訟,只有在婉轉表達的權利無法實現時才提起訴訟,所以時間往往較晚。此外,近年來,社會生活發生了深刻變化,交易方式和類型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系更加復雜。要求債權人在普通訴訟兩年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已不適合我國當前的社會現狀和司法實踐,不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建立誠信社會。因此,有必要適當延長普通訴訟時效期限。

但也應看到,除了督促權利人在合理期限內行使權利外,權利義務的公平分配也是訴訟時效制度的重要功能。訴訟時效過長,可能會使權利人主觀上產生錯誤認識,導致“躺著睡對覺”的情況。降低了整個社會宏觀層面的糾紛解決效率,使得權利義務關系長期不穩定,不利於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規定來看,大多數國家和地區規定的壹般時效期限往往比較長。如法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壹般為違法行為發生時起30年;瑞士、意大利、墨西哥規定10年;日本規定是5年;德國規定為三年,但允許當事人約定在三年至三十年之間;俄羅斯規定三年。中國臺灣省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規定年份為15。需要註意的是,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法規是在18和19世紀制定的,有著自由資本主義發展的背景。當時的立法理念和對經濟生活的判斷是以自由主義為基礎的,強調當事人對權利的行使和對其行為後果的承諾,很少關註對債務人的保護。在隨後的100多年裏,西方國家的民事立法在堅持自由主義的同時,更加註重社會義務。比如,從20世紀20年代開始,德國民事立法側重於在合同中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德國將債務人視為弱勢方),在勞動法中保護雇員的利益,在租賃合同法中保護承租人的利益。體現在訴訟時效制度上,就是重新分配權利義務負擔,縮短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加強對債務人的保護。因此,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德國債法現代化法將德國民法典規定的普通訴訟三十年時效期限縮短為三年。《民法通則》經過反復研究、調查、論證,將《民法通則》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由兩年延長至三年,對此,大多數NPC人大代表、司法機關、法學專家學者表示贊同。

該款規定的“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允許特別法對訴訟時效作出不同於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市場經濟要求加快經濟流通,通訊手段和交易方式的創新使權利行使更加方便。因此,在商事領域,可能存在需要比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更短的情形。法律另有規定時,按照特別規定優於壹般規定的原則,特別規定優先。

二。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該條第二款規定了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規則主要有兩種模式:壹種是客觀主義的起算規則,即當請求權能夠行使時,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935條規定,消滅時效從主張權利時起算。我國臺灣省《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從可以行使請求權時起計算。以不作為為目的的請求權,應自行計算。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法典》第299條第1款規定,經催告後,時效受益人履行義務需要壹定時間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時間後計算。另壹種是主觀主義的起算規則,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時效期間開始起算。如《德國民法典》第199條規定,壹般消滅時效從符合下列兩種情形時起算:(1)自請求權產生的年度終了時起算;(2)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權的原因,債務人沒有重大過失。《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200條第1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可見,《民法通則》采用的是主觀啟動模式。該款規定延續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模式,也采用了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主觀主義啟動模式,主要考慮以下兩點:

第壹,在立法技術上,時效期間和期間起點相互影響,兩者相互制約,凸顯了時效制度的正當性和各種價值目標的平衡。客觀主義的出發點可以實現訴訟時效制度追求經濟效率和社會穩定的價值目標。但是,當權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損害,也不知道向誰主張權利時,訴訟時效就開始了,這是公眾所不能接受的,也與訴訟時效制度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的目的相違背。主觀出發點:權利人考慮行使權利的可能性可以更好地保護權利人,但也有擔心權利義務關系和法律地位過於依賴權利人,可能會削弱訴訟時效制度的可預見性和穩定性。因此,各國在立法上往往采取兩個結合,即采取更長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以客觀主義為出發點;如果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較短,應以主觀主義為起點。這樣,訴訟時效制度的目標就能最大程度地實現。在起草《民法通則》的過程中,有人認為普通訴訟三年時效期限還是不夠長。采用主觀啟動模式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延長這壹期限。

第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壹種主觀狀態。在許多情況下,當權利受到侵犯時,受害者可能無法立即知道。中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不同地區的社會經濟生活差異很大。立法應從中國的實際國情出發。以主觀主義為出發點是公平的。因此,該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債務人。這裏要同時滿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義務人”兩個條件。

第三,最長的權利保護期

在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模式中,采取短期限的普通訴訟時效,以主觀主義為出發點,認為如果權利人知道權利受到損害較晚,訴訟時效不能過晚完成,會影響制度的穩定性和目的。極端情況下,可能從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發生到權利人知道這壹事實,超過了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因此,有必要限制客觀主義起點的最長權利保護期限。需要指出的是,這個最長的維權期限並不是壹個獨立的期限類型,而是制度設計的補充,本質上是壹個恒定的期限。該款規定的“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是客觀主義的起點標準。《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了最長的權利保護期“20年”。考慮到第壹,自《民法通則》頒布實施30多年來,適用最長20年權利保護期的案例很少;第二,從《民法通則》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長短、我國社會生活的現實和訴訟程序的客觀情況來看,規定20年是足夠的;第三,該款規定的20年期限仍然不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決定延期."該款仍然延續了《民法通則》的規定,規定權利保護的最長期限為20年。適用最長權利保護期時,人民法院只能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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