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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可以被保監會撤銷?

是什麽單位,特工?

《保險法》規定:第壹百六十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核定的業務範圍經營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壹百六十壹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壹百壹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壹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壹百六十二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壹百六十三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超額承保,情節嚴重的;

(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第壹百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可以責令其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壹)未按照規定交存保證金或者違反規定使用保證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積金的;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的;

(五)未按照規定運用保險公司資金的。

(六)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七)未按規定報批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

第壹百六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壹百三十壹條規定的行為之壹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壹百六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壹)未按照規定繳納保證金或者參加職業責任保險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專門賬簿記錄業務收支的。

第壹百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聘用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壹百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壹百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保存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備案的;

(三)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

第壹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可以責令其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壹)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二)拒絕或者阻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

第壹百七十壹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除依照本法第壹百六十條至第壹百七十條的規定處罰外,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崗位資格。

第壹百七十二條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七十三條未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外國保險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外國保險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保險業務活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首席代表可以被責令撤換;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代表處。

第壹百七十四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壹,進行保險欺詐,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壹)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估價師、證人故意提供虛假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實施保險欺詐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百七十六條拒絕、阻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和調查職權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壹百七十七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有關責任人員在壹定期限直至終身內從事保險業。

第壹百七十八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處分:

(壹)違反規定批準設立機構的;

(二)違反規定審批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

(三)違反規定進行現場檢查的;

(四)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凍結資金的;

(五)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六)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壹百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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