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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電工該不該換合同?

農電工需要簽合同。

壹、形成農業電工就業體系

1999農電體制改革前,電網實行城鄉二元制,縣鄉兩級供電企業基本是兩個獨立核算單位,相互之間多為批發關系。縣級供電企業為國有企業,人員為全民合同制員工,而鄉(鎮)供電企業為集體所有制,員工為鄉鎮集體員工或臨時工。根據國務院國發[1999]2號、國家經貿委國經貿電[1999]294號和國家電力公司國電農[2000]442號,農電體制改革中明確規定:“鄉鎮電力管理站將完全隸屬於縣供電企業供電所,其人、財、物納入供電企業統壹管理。國辦發1998號134規定城鄉低壓配電網統壹管理。將鄉鎮電管站改為縣級供電企業所屬的供電所,負責農村電網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其人、財、物納入縣級供電企業統壹管理。鄉電管站原有人員改為現在的農電工隊。不再是原來的村電工,而是真正的供電公司專職人員。其中,中經貿電[1999]294號《關於人員管理》第四點也特別強調:“鄉鎮電力管理站改為供電所後,人員全部納入供電企業統壹管理。

1999《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關於加快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加強農村電力管理意見的通知》(國務院國發19992號文件)對農村電力管理體制中的縣鄉供電企業管理模式進行了改革,將鄉(鎮)電力管理站改為縣級供電企業所屬的供電所或營業所,人、財、物納入其中。原鄉(鎮)電管站人員實行定崗定編,經考核合格後由縣級供電企業錄用,成為縣級供電企業職工。但由於用工制度不同,這些員工與縣級供電企業原有員工有所不同。人們通常在概念上把縣級供電企業的原員工稱為批發員工,而把鄉(鎮)村電工稱為農村電工。

但農村電工由縣供電單位統壹管理,統壹培訓考核,統壹發放工資。

三,農業電工的現實

農電企業根據國家政策和相關文件劃入國家電網後,農電工的前景面臨諸多不確定性和不公平性。

1,身份還沒確定,沒有歸屬感。農電工原簽訂合同的主體縣級供電企業不再作為法人實體存在,農電工的勞動合同事實上是延續,工作完全是連續的,農電工的身份定位不準確。在國家電網公司機構改革和用工改革的新形勢下,各種政策和方案陸續出臺,包括農電工的未來,我們也可能被剝離出國家電網。這些都大大挫傷了農電工的積極性,影響了企業的穩定,降低了企業的凝聚力。

2、工資待遇大幅下降,與批發工人的差距明顯擴大。在縣級供電企業工作期間,企業通過獎金、福利、施工作業補貼、多股分紅等多種形式,逐步降低了農電工與批發工人之間的待遇。然而,計劃之後,壹些收入消失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農電工的收入也屬於社會低收入者,更不用說和批發工人相比了。

3.各種治療方法的區別。農電工肩負著農村電網的大部分工作,但待遇卻不能體現他們的工作量。企業對待同壹份工作的員工是雙重的,農電工遭遇事實上的歧視。不要說是體制原因。改革已經30多年了。我們還要用計劃經濟的舊日歷來處理今天的問題嗎?新勞動法頒布了,我們都是勞動者,更何況費用的渠道不壹樣。這只是企業內部的財務問題,不能體現勞動法中所說的按勞分配。而且,使用低維費,作為其主要的農業電工並不清楚。根據國家政策和相關文件規定,農電工進入國家電網,是與農村低壓網絡相關資產壹起進入的,其工作崗位依賴於其相關資產,不應違反國家政策剝奪其工作權益。

4.據悉,遼寧省電力公司開始以區域為單位向新成立的農電服務公司派駐農電工。這是典型的反向派遣違法行為,是為了逃避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不承擔其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1.我們不是農電局的臨時工。我們是農電局的(勞動者)員工。1992勞動部下發了《關於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處理意見的通知》。通知第五條規定:關於集體“混崗工”,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企業應同時進行工資、保險福利和勞動計劃制度的綜合改革,原城鎮集體“混崗工”應改為勞動。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臨時工用工形式存在問題的請示》(21996號)和《關於臨時工的請示》(238 [1996]號)的批復中兩次明確指出:“關於是否保留臨時工的問題。所以,過去意義上的“臨時工”早已不復存在。

2.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原農電局工作十年以上的員工,在我們與原農電局簽訂的書面勞動協議到期後,應依法簽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幹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壹款勞動部發布的[1996]354號規定,在固定期限勞動制向勞動合同制轉變過程中,按照《勞動法》規定,在同壹用人單位工作10年以上,雙方同意延長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

、最高人民法院2001《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認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為此,我們當中的農電工已經連續工作了十年甚至更長時間。雖然當時未簽訂長期勞動合同,但雙方實際勞動雇傭關系已有六年、七年甚至十幾年,且仍在供電分公司工作,雙方已形成不爭的勞動關系。

五、供電公司為逃避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利用其強勢地位,在沒有明確法律理由的情況下,策劃讓我們與所謂的農電服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嚴重的反向派遣違法行為。

反向派遣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正常的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以各種借口威脅要求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然後要求勞動者與指定的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將勞動者“派遣”回勞動者壹直工作的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是否屬於反向派遣等違法派遣行為,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壹是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否自願,是否受到“用人單位”的恐嚇。如果強迫勞動者簽訂這樣的合同,是無效的。第二,是否有其他證據證明虛假派遣。比如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後崗位和工作待遇沒有變化,工作證明也是由“用人單位”出具等等。,可以推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三是派遣活動是否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如工作是否具有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勞務派遣單位的創辦人是否為“用工單位”等等。供電公司的計劃行為確實存在上述三個方面,明顯構成了嚴重的反向調度違法行為。

作為用人單位的規劃,采取反向勞務派遣的方式,是對員工在單位工齡歸零的壹種嘗試。工齡為零後,相應的福利待遇只能從零開始計算,之前單位未能履行的義務將被壹筆勾銷。毋庸置疑,反向勞務派遣已經嚴重侵害了我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經貿委等相關部委發布的(2006 54 38+0)230號文件明確指出,固定工、集體工、合同工等企業職工之間不再有任何身份界限,依法保護全體職工的權益。

我們強烈要求:

壹、確認我們與供電公司客觀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繼續履行與供電公司的勞動合同。

第二,依法與供電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書面上,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供電公司應立即與我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勞動關系。並根據供電公司系統繳納的所謂國家職工保險費的時間、標準、比例、崗位、工齡等情況,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等進行補繳和代扣代繳。

三、供電公司應該給我們這些員工,也就是他們所謂的“農電工”,按照同期在相同崗位或類似崗位工作過的所謂“國家員工”同工同酬,對於我們之前在建平縣農電局工作期間沒有實行同工同酬的員工,補償相應的差額。

“反向派遣”是規避勞動合同法的法律條款。

以及《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第五十九條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三)支付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五)連續就業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沒有相同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壹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進行。

65438+2007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張世成透露,全國人大法工委曾就勞務派遣問題回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明確勞務派遣期限不得超過半年。如果用人單位想規避勞動合同法,

批復確定了勞務派遣形式的三個原則: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所謂輔助,即可以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必須是企業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是指當正式員工臨時離職無法工作時,勞務派遣公司只能派壹個人臨時替代;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企業用工超過6個月的所有崗位必須使用企業正式員工。

上述批復將在NPC法律委員會回復勞動部後立即生效。

65438、2007年2月5日,中華全國總工會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勞動合同法》有關情況。針對當前社會存在的規避《勞動合同法》的現象,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主任劉指出,目前有三種違反和規避《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行為。三種行為如下:1。勸辭職;第二,反向調度;第三,非法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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