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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於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期貨合約的買方持有該期貨合約至合約到期,有義務購買該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期貨合約的賣方,如果持有該合約至到期,則有義務賣出該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有的期貨合約到期不進行實物交割,而是進行差價結算,例如股指期貨到期是指按照現貨指數的某個平均值對手中的期貨合約進行最終結算)。當然,期貨合約的交易者也可以選擇在合約到期前進行反向交易來抵消這壹義務。

買賣期貨合約時,雙方都需要向清算所交納壹小筆錢作為履約保證金,這種保證金叫做保證金。第壹次買入合約叫做建立多頭,第壹次賣出合約叫做建立空頭。然後,手頭的合約要每日結算,也就是逐日盯市。

妳不必持有交易頭寸直到它到期。您可以在股指期貨合約到期前的任何時間進行反向交易,以沖銷原頭寸。這種交易被稱為清算。比如股指期貨合約第壹天賣出10,第二天買回10。那麽第壹個是開倉10股指期貨空頭,第二個是平倉10股指期貨空頭。第二天我買了20手股指期貨合約,然後我就變成了20手股指期貨的多頭。然後賣出10手,稱為平倉10手股指期貨多頭,剩下10手股指期貨多頭。

在壹天交易結束時沒有平倉的合約被稱為頭寸。在上述交易過程中,交易後第壹天,持倉為10股指期貨空頭,交易後第二天,持倉為10股指期貨多頭。期貨市場最早出現在歐洲。早在古希臘、古羅馬時期,就有了中央交易場所、大宗易貨交易,以及帶有期貨貿易性質的交易活動。當時的羅馬議會大廈廣場和雅典的大交易市場都曾是這樣的中心交易場所。到了12世紀,這種交易方式已經在英法等國大規模發展起來,專業化程度也很高。1251年,英國大憲章正式允許外國商人參加英國的季節性集市。後來在貿易中,出現了對在途貨物事先簽訂單據,列明貨物的品種、數量、價格,預付定金購買,然後買賣單據、合同的現象。1571年,英國建立了第壹個集中的商品市場——皇家倫敦交易所,後來又在其原址上建立了倫敦國際金融期貨期權交易所。後來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建立了第壹個谷物交易所,在比利時安特衛普開設了咖啡交易所。1666年,倫敦皇家交易所毀於倫敦大火,但當時倫敦的幾家咖啡館仍在繼續交易。17世紀前後,荷蘭在期貨交易的基礎上發明了期權交易方式,在阿姆斯特丹交易中心形成了交易郁金香的期權市場。1726年,又壹個商品交易所在法國巴黎誕生。

1,1848芝加哥期貨交易所;

2、1874芝加哥商品交易所;

3、1876倫敦金屬交易所;

4、1885法國期貨市場操作模式。1.小而廣。期貨交易只需要繳納5-10%的履約保證金,就可以完成數倍甚至數十倍的合約交易。由於期貨交易保證金制度的杠桿效應,具有“小而廣”的特點,交易者可以用少量資金進行大額交易,節省大量營運資金。

2.雙向交易。在期貨市場,可以先買後賣,也可以先賣後買,投資方式靈活。

3.別擔心表演。所有期貨交易都通過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交易所成為任何買方或賣方的交易對手,為每壹筆交易提供擔保。所以交易者不必擔心交易的表現。

4.市場透明度。交易信息完全公開,采用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交易,讓交易者在平等的條件下公開競爭。

5.組織嚴密,效率高。期貨交易是壹種標準化的交易,有固定的交易程序和規則,壹個個聯系起來,高效運作。壹筆交易通常可以在幾秒鐘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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