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要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要看是什麽樣的侵權行為。根據不同的侵權類型,法律責任是不同的。壹般來說,四類責任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償損失。侵權是民事糾紛中的壹個問題。其內容包括侵犯財產權、人身權和其他壹些權利。所以要承擔的具體責任也是實際的。如果壹定要說,只能說要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侵犯著作權是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沒有法律依據,使用他人作品或者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行為。著作權法根據其情節、危害後果和法律責任的不同,將所有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分為兩類。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1。損失賠償: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2.訴前禁令: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相關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相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3.訴前證據保全: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4.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制品和違法活動所涉及的財物。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是合法授權的,電影作品復制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復制品、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的出版者、出租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出版社出版抄襲作品要承擔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和《著作權法》沒有規定著作權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出版社只有在存在過錯並造成損害後果的情況下,才應與抄襲者就出版抄襲作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版社沒有過錯的,抄襲者應當單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出版社應當停止出版發行抄襲作品,並依法返還不當得利。無論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個責任都是由著作權人和擁有獨家出版權的出版社分別承擔。無論如何,著作權人或擁有獨家出版權的出版社都可以對出版抄襲產品的出版社或發行單位提起訴訟。所謂過錯,是指發表抄襲產品時的敵對或過失的主觀狀態。比如出版社在接受抄襲時,處於主觀故意或過失狀態。例如,某出版社在接受抄襲產品時因疏忽或輕信而未查詢權利狀況,或在接到著作權人或擁有獨家出版權的出版社的投訴後繼續出版抄襲產品(無論投訴人是否提供擔保),等等,都可以認為出版社存在過錯。行政犯罪的目的是懲罰和教育。如果出版社沒有過錯,給予行政處罰是不合適的,因為這種情況下給予行政犯罪是不公平的,也達不到懲罰和教育的目的。鑒於抄襲是故意侵權,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上述原則也應適用於處理出版社出版其他侵權產品引起的著作權糾紛。著作權侵權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損失、訴前禁令、訴前證據保全和法院審理,希望對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