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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證券法》中,發行股票必須公開披露哪些信息?適合填空題或者選擇題。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試行)

(1993年6月1O日)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意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監督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披露信息。

文章

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必須在中國證監會登記。所有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必須按照本細則的要求進行信息披露。

除前款規定外,本規則還適用於持有壹家公司已發行普通股5%以上的法人和收購上市公司的法人。

第四條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時,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a)招股章程;

(二)上市公告書。

(三)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4)中期報告,包括:重大事項公告、收購兼並公告。

公開披露的信息應當用中文表述;發行b股的公司應當公開披露信息,必要時還應當用英文表述。如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有任何差異,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五條公司全體發起人或董事必須保證公開披露文件內容不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保證承擔連帶責任。

涉及財務會計、法律、資產評估等事項的公開披露文件,應當經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中介機構審核,並出具意見。專業中介機構和人員必須保證其審核的文件內容不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銷股票的證券機構必須認真核對招股說明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保證經其審計的文件內容不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

第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應當按照《股票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編制招股說明書,並向社會公開披露有關信息。其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時,上市公司應當編制上市公告書,並向社會公開披露相關信息。

招股說明書的具體內容與格式請參見《公開發行股份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以下簡稱《準則》)..

第七條

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在編制招股說明書後,應當將簽署後的招股說明書和招股說明書摘要(具體編制內容見準則1號)連同其他發行申請文件壹並報送所在地省級或市級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上述文件經上述部門批準後,壹式十二份報送證監會審核。公開發行股票獲得批準後,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的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在至少壹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紙上刊登招股說明書摘要(壹萬字左右,報紙用整版),並將招股說明書置備於發行人公司所在地、擬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承銷機構和銷售網點供公眾查閱,在銷售網點張貼全文,並報送10份給中國證監會備案和投資公眾查閱。

第八條

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獲得批準後,在招股說明書到期前,如發生不修改招股說明書將產生誤導的事件,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有責任對招股說明書進行相應修改。發行人對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的招股說明書(包括招股說明書摘要)的任何修改,必須在招股說明書(包括招股說明書摘要)公開發行前報中國證監會審核。

第九條公司編制的上市公告書內容應當符合《股票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列事項以及批準其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相關要求。

上市公告包含財務會計信息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規定報表的報告日距上市首日不得超過180日,盈利預測期距上市首日不得少於90日。

第十條

發行結束日至上市首日未超過90日,或者招股說明書未到期的,發行人可以編制簡要上市公告。簡要上市公告應包括《股票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壹)、(二)、(三)項的內容,並註明公司發行該類股票的招股說明書刊登的時間和刊登的報紙、版次。但在此期間,因編制上市簡要公告而遺漏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發行人及其上市推薦人有義務做出說明。

發行結束日至上市首日超過90日,且募集說明書已經到期的,發行人的上市公告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三十四條的全部內容。

發行人應當在股票上市首日的三個工作日內,在至少壹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紙上刊登不超過壹萬字的上市公告書全文或者上市公告書摘要,並將上市公告書置備於發行人所在地、擬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營業網點,供公眾查閱,並報送中國證監會十份,供公眾查閱。

第十壹條

公開發行股票期間,股票認購書抽簽結果、繳款地點和時間等應當公開的與發行有關的信息,也應當及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壹種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第十二條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發行股票的,其信息披露應當按照《股票條例》關於新股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定期報告

第十三條

公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至少向公眾提供兩次公司定期報告。定期報告包括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定期報告的格式和表格應符合定期報告內容和格式準則的規定。定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標準公布前,中期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證券條例》第五十八條所列事項,年度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證券條例》第五十九條所列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後60天內編制並完成中期報告。報告完成後,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送10份備案,並在至少壹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紙上刊登不超過4000字的報告摘要。同時將中期報告置備於公司所在地、上市地證券交易所、相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營業網點,供投資公眾查閱。除特殊情況外,中期報告無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五條

公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20天內完成年度報告。報告完成後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送10份,並至少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前20個工作日,在至少壹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紙上刊登不超過5000字的報告摘要。同時,將年度報告置備於公司所在地、公司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相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營業網點,供投資公眾查閱。

第十六條

已發行社會公眾股和人民幣特種股,或者在境內外上市的公司,應當同時向境內外投資者公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第四章中期報告——重大事項公告

第十七條

發生重大事件時,公司應當編制重大事件公告向社會公布。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壹)《證券條例》第六十條所列事項。

(二)章程、註冊資本和註冊地址的變更;

(三)大額銀行退款(相當於被退款人流動資金的5%以上);

(4)公司變更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五)公司公開發行的債務擔保或抵押物的變更或增加;

(六)可轉換公司債券在二次發行或者公司債券到期或者回購時按照規定轉股;

(7)公司主營業務資產抵押、出售或報廢壹次超過資產的3o %;

(八)發起人或董事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九)股東會或者公司監事會的決議被法院依法撤銷;

(10)法院裁定禁止對公司有控股權的大股東轉讓其股份;

(十壹)公司合並或者分立。

前項未列明但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件,亦視為重大事件。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在無法預先預測的重大事件發生後1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同時,應當按照其上市地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公司完成重大事項公告的編制後,應當立即將十份報送中國證監會備案,並置備於公司所在地、公司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營業網點,供公眾查閱。

第十九條

公司認為有必要通過新聞媒體披露重大事件的,應當在公開前將披露方式和內容報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披露的時機、方式和內容,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進行披露。

第五章中期報告-公司收購公告

第二十條

法人持有《股票條例》第四十七條所列股份時,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制定的《指引》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在至少壹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紙上公布相關信息。

第二十壹條

法人持有《股票條例》第四十八條所列股份時,除按照本條規定進行報告外,還應當在本條所列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公司全體股東發出收購公告,並在至少壹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紙上刊登不超過五千字的收購公告摘要。同時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十份備案,並置備於公司所在地、證券交易場所、相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營業網點,供公眾查閱。

第二十二條收購公告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a)購買者的名稱、所在地、所有權和購買代理人;

(二)收購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簡要情況;收購人為非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管部門、主要管理人員、主要子公司和附屬機構的信息;

(三)收購人及其關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數量;

(四)持有收購人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前十名股東名單及其簡要情況;

(五)購買價格、付款方式、進度(不少於二十個工作日)及說明;

(六)收購人擬收購的股份數量(擬收購的數額加上已持有的數額不得低於收購人已發行普通股的5o %);

(七)收購方和被收購方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八)收購人前三年的資產負債、損益和股權結構;

(九)收購人在過去十二個月內的其他收購行為;

(十)收購方對被收購方的持續經營計劃。

(十壹)收購方資產重組方案;

(十二)收購方對被收購方員工的安排計劃;

(十三)收購資產的重估及說明;

(十四)收購後,收購方或收購方與被收購方組建的新公司的章程及相關內部規則;

(十五)收購完成後,收購人或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組成的新公司對其關聯公司的負債,如貸款、抵押、債務擔保等;

(十六)收購方和被收購方的主要現有合同及說明;

(十七)收購後,收購人或收購人與被收購人組成的新公司的發展規劃及下壹會計年度的盈利預測;

(十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其他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三條

第七章信息事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披露工作,包括與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相關證券經營機構、新聞機構的聯系,回答公眾提出的問題。公司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應當將其姓名、聯系地址、郵政編碼、辦公電話、傳真號碼等信息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二十五條公司除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公開披露信息外,還應當遵守其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按照《股票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選擇至少壹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紙進行信息披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除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紙上披露信息外,公司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報紙上披露信息,但必須確保:

(壹)指定報刊不得晚於非指定報刊披露信息;

(二)在不同報刊上以同壹種文字披露同壹信息。

第二十七條公司公開信息披露的各類文件翻譯成英文的,應當在至少壹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英文報紙上刊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的個人和機構,按照《股票條例》第七章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有關地方性法規中與本細則不壹致的規定,以本細則為準。

第三十壹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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