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實錯誤的分類及其問題
根據日本刑法,所謂事實錯誤,是指行為人預見的事實與現實中的事實不壹致的情況。事實錯誤有兩種:具體事實錯誤和抽象事實錯誤。具體事實錯誤是在相同構成要件的範圍內預見事實並實現事實的錯誤。學者們幾乎壹致認為,這種情況下的錯誤不妨礙《要件》的意圖。比如我以為圖中是A,以殺人的意圖開槍,實際上打中了B,這在殺人的構成要件上是壹樣的,在於A和B都是人,不能阻止殺人的故意構成要件。所以具體的事實錯誤沒有太多爭論。
問題在於抽象的事實錯誤。日本刑法將預見事實並跨越不同構成要件實現事實的錯誤稱為抽象事實錯誤。比如發射手槍意圖殺死朋友A,卻打中了父親(日本刑法中的普通殺人罪和榮譽殺人罪),或者開槍意圖相同殺死A,卻損壞器具(殺人和損壞器具)。如何確定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才是問題所在。日本刑法第38條第2款(“犯有嚴重罪行而在犯罪時不知道的人,不按其重罪處罰”。)雖然是關於抽象的事實錯誤,但是只規定了自由裁量權的限制,並沒有陳述錯誤的解決方法。因此,抽象事實錯誤的解決被委托給理論和判例。
(2)爭論點在於抽象事實錯誤的情況。如果按照日本法理學中的壹般故意理論來分析,預見到事實就成立故意未遂,認識到事實就成立過失犯罪。但日本刑法中有壹些罪名既沒有犯罪未遂的處罰規定,也沒有過失犯罪的處罰規定。如果像以前那樣在這種情況下解決他們,會有壹定的故意和過失侵犯壹定的法益。但由於缺乏同時懲治犯罪未遂和過失犯罪的規定,就成了無罪。另外,即使有處罰的規定,如果處罰的話,處罰也壹定太輕。這兩種情況是法定符合論和抽象符合論爭論的焦點,而在抽象符合論內部,也存在著如何解決這種刑罰失衡的爭論。
日本學者在爭論抽象的事實錯誤時,註重的是樹立榜樣。因此,這裏有壹些例子。
假設A A意圖損壞雕像,開了手槍,卻打中了他的朋友B,導致B死亡。
假設B甲開車撞了B,以為B已經死了,然後懷著棄屍的意圖,把屍體運到了壹個不容易被發現的山林裏,然後棄屍。但B還活著,由於A的遺棄,他的生命處於更大的危險之中(這裏為了把錯誤作為問題,不考慮業務過失致人死亡罪)。
比如C A在C站售票處撿到壹個相機,以為丟了,拿走了。其實相機是附近B的。所以,相機並不是出於占有欲。
這些例子都是甲的輕罪故意實現乙的重罪的情況..這相當於日本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的“犯罪情節嚴重,但犯罪時並不知情”的情形。日本學者把這類錯誤稱為第壹類錯誤,把B的重罪故意實現A的輕罪的情況稱為第二類錯誤。再者,還有預見事實和實現事實跨越不同的構成要件,但兩者的法定刑相同,處罰的輕重無法判斷的情況,稱為第三類錯誤。
二、理論在抽象事實錯誤問題上,日本主要對立的理論有法定對應論和抽象對應論(具體對應論尚未被大多數學者所接受)。法律符合論分為兩大流派:構成要件符合論和犯罪質符合論。抽象對應論分為四大流派:木葉論、宮本論(可罰對應論)、草野論、植松論(統壹評價論)。下面逐壹介紹。
(1)法定符合論是日本的壹般理論,是判例所依據的理論。
在抽象事實錯誤的場合,由於預見事實和實現事實的構成要件不同,即使是基於法律符合論,故意成立在很多場合也是被否定的。在這種場合,認為預見事實是犯罪未遂,認識到事實是過失犯罪。所以結論和具體的符合論沒有區別。只是法律符合論有這樣的特點,即即使預見事實和實現事實跨越不同的構成要件,如果在構成要件上重疊,也會承認故意成立。例如,當預見到事實是普通殺人罪,認識到事實是光榮殺人罪(第壹類錯誤)時,由於普通殺人罪構成要件的重合,就認定普通殺人罪的故意犯罪已經既遂。
在這個理論中,判斷構成要素在什麽場合重合是壹個重要的問題。這個問題在跨越基本構成要件和派生、加重(或減輕)構成要件時,就很容易解決了。但是,在這些場合,是否可以說構成要件重疊是壹個問題。對此,即使在法定符合論中,構成要件符合論與犯罪質符合論(法益符合論)的結論也是不同的。
1.構成要件符合論是以法定構成要件為標準來判斷重疊的界限。在基本構成要件與派生、加重(或減輕)構成要件交叉的場合,雖然肯定了構成要件的重合,但在其他場合則予以否定。因此,在所有情況下都否認故意犯罪的成立。在設定例A的情況下,由於沒有規定以損壞器物罪處罰,所以僅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處罰。在設定例子B和C的情況下,由於缺乏對未遂和過失的處罰規定,所以是無罪的。
2.罪質符合論認為,當罪質壹致時,存在構成要件的實質性重合,故意在這種重合的範圍內成立。關於犯罪性質的認定,該理論不僅基於法益的認定,還考慮了法益侵害的行為狀態。此說對於例A和例B得出與上壹說相同的結論,但對於例C,則認為是挪用持有型犯罪範圍內的故意犯罪。根據這壹理論,在盜竊罪與搶劫罪之間,在恐嚇罪與搶劫罪之間,在制作假公文罪與偽造公文罪之間,等等。,可以承認構成要件的實質重合,肯定較輕犯罪的故意犯罪成立。
日本的判例法仍以法律符合論為基礎,但不清楚判決文本是以構成要件符合論為基礎,還是以罪質符合論為基礎。
(2)抽象符合說最早是由木野英壹博士和宮本英秀博士提出的,因此被視為基於主觀主義刑法理論的理論。然而,後來,草野幸壹郎教授和植松教授從客觀主義刑法理論的立場出發,開始了這壹理論。因此,這壹理論不再是主觀刑法理論的產物。
這種學說認為,既然行為人認識到了構成犯罪的事實,侵害了壹定的法益,就可以在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的限度內追究故意責任。比如例A的情況,根據法定符合論,過失致人死亡罪成立的,法定刑為1000元以下罰金,損毀器物的,可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侵害了重大法益,造成了殺人的結果,但只處以較輕的罰金,導致了刑罰的失衡。因此,這種理論超越了構成要件的重合,抽象了故意,認為是輕罪,即損壞器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