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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幫我寫論文?題目是《銀行風險監管的重要性分析》。

與傳統的風險度量方法相比,VaR提供了壹個整體視圖,它考慮了杠桿、相關性和當前頭寸的組合風險。它被稱為壹種前瞻性的風險度量方法,已經發展成為現代金融風險管理的國際標準和理論基礎。目前,基於VaR的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研究文獻主要體現在商業銀行監管、商業銀行資本管理和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管理三個方面,旨在尋求盡可能利用市場工具和市場激勵的方法,通過銀行政策、行為和技術提高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

關鍵詞VaR;銀行風險管理;文獻評論

VaR的真正發展得益於世界著名金融機構對市場風險管理的重視。很多著名的金融機構,比如JP。摩根、銀行家信托、化學銀行、大通曼哈坦等。,已投入大量資金開發新的市場風險管理工具,旨在開發壹種既能處理非線性期權,又能在準確識別和度量市場風險的基礎上提供整體風險的市場風險度量方法。VaR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發展起來的。它最早於20世紀80年代被壹些金融公司用來衡量可交易證券的市場風險,並被廣泛使用。根據Jorion(2001)的概念,VAR(通常翻譯為VaR(Value atRisk)是指在正常的市場環境下,衡量特定的頭寸或投資組合在壹定的置信水平和持有期內所面臨的最大可能損失。與傳統的風險度量方法相比,VaR提供了考慮杠桿、相關性和當前頭寸的投資組合風險的整體觀點,被稱為前瞻性的風險度量方法。風險定量度量的發展經歷了壹個從簡單到準確,從敏感到波動,再到較低的度量的過程。VaR屬於下行測度,已經證明風險的下行測度是具有不確定不利結果的敏感性和波動性的綜合。VaR作為壹種良好的風險管理工具,在2004年新巴塞爾協議中得到正式應用和推廣,並成為現代金融風險管理的國際標準和理論基礎。

1.風險價值與商業銀行監管研究

新巴塞爾協議所倡導的內部模型法(VaR模型法)反映了監管當局主張尋求在可能的情況下利用市場工具和市場激勵的方法,通過其政策、行為和技術來提高對銀行的監管水平。自幾次全球金融危機以來,銀行風險行為問題壹直是人們關註的焦點。如何通過不同的監管資本要求來影響銀行的冒險行為,幫助銀行獲得更準確的風險計量和適當的風險激勵,壹直是監管部門和銀行業共同努力的方向。巴塞爾協議反映了金融監管的各種理論和實踐成果。另外,關於銀行風險行為的監管文件也很多,主要分為三類。

第壹類是體現在巴塞爾系列文件中的相關研究成果。1988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風險調整後的銀行資產提出了統壹的資本要求,風險總額等於每項風險資產乘以相應的風險權重。此時,風險權重主要旨在反映特定資產的信用風險。在資本要求的計量中,1988的資本協議遺漏了許多重要問題。短期賬戶余額和政府持有的證券不包括組合的識別,未涉及表外項目中凈額結算協議的敞口計算。由於協議只考慮了信用風險的資本要求,而沒有考慮市場風險的資本要求,隨著市場交易風險在銀行組合中的相對重要性增加,監管機構被迫重新考慮巴塞爾協議1988的資本要求體系。因此,巴塞爾委員會在6月1996和6月1公布了旨在納入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的資本協議修正案,以修改6月1988的資本協議。該提案的最終版本於1998 65438+10月1日正式實施(以下統稱為“修正案1996”)。該修正案包括最低補充資本準備金要求(BIS,1996a),以涵蓋市場價格變化引起的市場風險。同時提供兩種計量方法供銀行選擇:壹種是在滿足監管和審計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基於VaR的內部模型法(IMA);二是采用巴塞爾委員會推薦的積木法。具體思路是:先分別計算各個風險模塊的資本要求,再通過簡單求和計算出總體資本要求。IMA根據銀行內部風險計量的結果確定計算銀行資本要求的方法。為了確保IMA計算的資本要求是充足的,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建立內部模型的標準。如果風險價值必須每天計算;至少使用12個月的數據來計算持有期為10天的損失分布,並計算足夠的資本要求來覆蓋99%的損失事件。在壹定時間範圍內,最低資本要求等於包括整個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或特殊風險)在內的總資本要求,其中市場風險要求等於最近60個交易日平均雙周VaR報告的倍數(≥3),信用風險資本要求等於風險調整後資產的8%。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銀行的業務規模和業務範圍急劇擴大,銀行的經營風險呈上升趨勢。由於內部控制的失敗,嚴重的損失甚至機構關閉頻繁發生。在1999 6月披露的新資本協議改革建議案中,巴塞爾委員會將操作風險列為繼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之後的第三大風險。建議將總收益作為銀行衡量操作風險的基本指標,總收益乘以壹個比例指標α (≤ 12%,BIS,2001)即為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為了檢查IMA的準確性和順利實施,巴塞爾委員會建議進行回測,將內部模型的風險計量結果與真實交易結果進行比較。為了提高模型的準確性,建議銀行開發使用每日損失分布進行後驗測試的能力。Kupiec(1995)認為,由於銀行資產的波動性不可觀測,監管者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無法排除錯誤的VaR報告和組合報告的非正態分布(如肥尾等。),並主張後驗檢驗必須要求很多觀測變量(≥250個交易日)。巴塞爾委員會建議,不能滿足後驗測試準確性標準的銀行將受到額外的資本要求。後驗測試和壹些懲罰措施本質上是提高銀行增強模型準確性的激勵措施。巴薩克& ampShapiro(2001)發現,在VaR的約束下,資產管理人只能部分保證其投資組合的損失,尤其是在不良資產的狀態下。在他們的模型中,風險值約束必須滿足壹定的周期T,允許銀行經理不斷調整他們的投資組合。為了獲得瞬時組合風險,監管部門將主動資產交易的VaR後驗測試期設定為壹天(Bsael銀行監管委員會,1996b)。但是,上述文獻沒有考慮銀行監管機制對銀行風險策略選擇的交互影響。

第二類是連續時間框架內的銀行監管問題。默頓(1977,1978)利用Black Scholes(1973)的期權定價模型獲得了定期存款的保險價格,提出了監管機構隨機審核的方法,實現了銀行資產持續波動假設下合理存款保險價格的確定。Pennachi(1987)根據財務杠桿比率定義了風險,考察了銀行承擔風險的動機,提出了防止銀行破產以避免儲戶遭受損失的監管重要性。基利(1990)、湯姆森(1990)、

考夫曼(1996)從不同層面對市場紀律如何提高銀行監管效率進行了分析和實證研究。壹致的結論是,充分運用市場方法能夠準確、及時地反映銀行機構的狀況和環境,能夠顯著增強投資者和存款人對銀行的監管,有效抑制存款人向政府轉移風險的動機,提高金融監管的水平和效率。Rochet(1992)證明了有限的銀行負債產生了壹種激勵,使得風險厭惡型銀行(銀行投資組合經理盡力使期望效用最大化)追求高風險的投資策略,並建議最小化資本要求以克服這種冒險行為。Fries等人(1997)分析了社會破產成本和未來審查成本之間的最優銀行破產邊界,找到了銀行管理者承擔風險的激勵原因。通過線性化股東價值函數,得到了消除銀行冒險激勵的激勵政策和股權支持方案,其中風險定義為潛在狀態變量的波動,而不是杠桿率。Bhattacharya etal(2002)提出了最優破產邊界,以消除銀行的冒險激勵和銀行在此邊界內所需的資本。本文的模型假設潛在狀態變量的波動是連續的,銀行承擔風險的激勵的存在只是由於股東價值函數的凸性而降低(例如償付能力銀行價值函數是凸的,因為大多數銀行的資產價值滿足最低資本要求),很少涉及銀行風險轉換的過程。

第三類是關於金融部門在連續時間內的風險轉換。愛立信(1997);利蘭(1998)提出了銀行股東從壹個風險等級轉換到另壹個風險等級的模型,旨在通過資產置換的費用為企業股票定價,獲得最佳資本結構。但這裏較少考慮存款保險的因素。由於存款保險機制,銀行負債可以得到無風險利率的支持。因此,存款保險公司和銀行股東之間存在利益沖突。為了減少存款保險制度的開支,銀行必須滿足通過審查機制施加的監管約束。

二、VaR與商業銀行資本管理的研究

在銀行內部更加合理和準確地配置資本和風險資產已經成為現代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核心內容。關於VaR和銀行資本管理的文獻主要分為三類。

第壹類文獻是從靜態角度對銀行資本最優管理的研究。在靜態均方誤差的分析框架下,Kahane(1997)、Roehn和Santometro(1980)提出了非常嚴格的資本要求,以引導銀行用風險較低的資產替換風險較高的資產,但這可能會增加投資組合的交易風險和違約風險。金& ampSantomero(1988)建立了基於風險加權資產的資本要求。除非風險權重與資產的β成正比,否則資本要求會導致銀行承擔更多風險。福東& ampKeeley(1990)認為,在存款保險和有限負債的條件下,用均方差框架分析資本要求的效果是不合適的,因為有限負債導致資產回報率的分配有限,特別是考慮到金融機構價值的最大化,顯示更嚴格的杠桿限制顯然降低了最佳風險承擔。主要原因是金融機構在資本要求範圍內選擇其資產組合中風險承擔最大的,旨在實現存款保險價值最大化。傑諾特& amp派爾(1991)擴展了他們的分析結果,認為可以允許非零現值投資組合,並表明在更嚴格的資本要求下,金融機構會增加資產風險。對於靜態集,Chan,Greeballm & amp;塔克爾(1992),賈馬裏諾,劉易斯& amp薩平頓(1993)研究了在提供存款保險的條件下,如何引導金融機構向監管部門如實反映其真實風險的機制設計。Hovakimian & ampKane(1994)將Merton的壹期存款保險期權模型擴展為無限期股東收益模型,並以此為基礎,對1985至1994美國商業銀行的風險轉移和資本監管有效性進行了實證分析,證明商業銀行的資本監管並沒有有效防止銀行業的風險轉移,風險轉移給銀行帶來了大量的政府補貼,導致了風險轉移。帕特裏-中央情報局傑克遜,大衛J .莫德& ampWilliam Perraudin(1998)基於VaR在銀行資本管理中的應用進行了實證研究。Hellmann等人(2000)建立了壹個相對靜態的資本監管博弈模型,證明了在金融自由化、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下,如果不對存款利率進行必要的限制,銀行必然會選擇投機性資產,資本充足率監管不會達到帕累托效率。弗蘭納裏(1998)和麥克拉克倫(2001)認為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模式存在很大缺陷。提高資本監管的有效性,需要配合相應的監管制度安排和市場約束機制。芬蘭銀行研究局(2001)結合新巴塞爾協議,分析了基於VaR方法的銀行資本緩釋。Philippe Jorion(2002)研究了如何使用VaR值來分析銀行的投資組合風險。傑裏米.伯克維茲公司。Jarmes O'Brien(2003)研究了如何提高商業銀行VaR模型的準確性。上述關於靜態條件下銀行最優資本要求的研究存在兩個缺陷。第壹,不考慮銀行的交易成本;第二,沒有考慮銀行經營策略和風險偏好對銀行資本管理的影響。

第二類文獻是關於動態條件下銀行資本優化模型的研究。百隆(1999)用兩階段模型證明了在動態投資組合中,更嚴格的資本要求會導致投資組合風險的增加。Ju和Pearson(1999)驗證了1996的修正案可以鼓勵金融機構在罰款與例外相關時揭示其真實的VaR風險。森塔農& ampVorst(2001)、Basak & ampShapiro(2001)認為交易者的投資選擇受到交易組合VaR的外部約束,但沒有考慮金融機構的資本要求。Cuo,He和Issaenko(2001)認為,交易組合的價值函數是有限的,監管者可以完整地、連續地觀察金融機構的VaR,任何時間點的最低資本要求只是簡單地相當於同期VaR的壹個固定乘數(對例外不加懲罰)。因為資本要求不是外生的,是機構最優報告策略的內生結果,所以可以用二元鞅和二元鞅。多梅尼科庫科& amp劉宏(2004)基於VaR分析認為,使用IMA方法確定資本要求在控制投資組合風險和揭示真實風險方面非常有效。Cuoco等人的分析代表了基於VaR的銀行資本優化模型研究的最新成果,頗具前瞻性。然而,他們的結果沒有考慮銀行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也沒有進壹步研究如果在報告期末出現例外情況,違約仍可能發生,銀行資本不足以支付相應罰款的情況。

第三類文獻是基於VaR的銀行風險資本配置與績效評價研究。將風險值擴大到風險資本(CaR)和風險調整績效衡量(RAROC)。Matten(1996)詳細介紹了計算RAROC的各種方法。Zaik等人(1996)解釋說,美國銀行將各個業務部門的RAROC與銀行部門合並。

對比華東比例的動機是,這個比例是股東要求的最低收益率;Zagst和Kehrbaum(1998)用數值方法研究了CaR約束下的投資組合優化問題。斯特勞頓& amp澤希納(1999)討論RAROC與股東價值SVA的關系;Grouhy等人(1999)對項目價值方法進行了詳細的比較,發現在壹定條件下,RAROC的權益資本成本與銀行的權益資本成本相等。這些比較也解釋了RAROC所在的部門。此後,許多關於這壹主題的文獻壹般討論RAROC的應用實例。總體而言,CaR和RAROC在理論上是隨著VaR的發展而發展的。目前,對CaR和RAROC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應用領域。在發達國家,汽車和RAROC的應用研究已經相當成熟。在中國,由於會計制度的差異和銀行風險管理技術的滯後,目前仍處於討論和實驗階段。

三、VaR與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管理研究

VaR方法的應用已從最初側重於量化市場風險逐步擴展到信用風險度量和管理領域(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2001)。目前國際上比較有代表性的信用風險管理模型有:JP摩根1997給出的Credit MetricsTM模型,CSFB 1997給出的Credit Risk+ system,麥肯錫1998給出的Credit Portfolio ViewTM系統,都是利用VaR來確定銀行信用組合的風險值。可以說,這些模型是VaR在信用風險管理領域應用的範例,但這些模型主要是針對發達國家的銀行業,目前在中國的應用範圍還不是很大。除了2004年6月通過的新巴塞爾協議體現了銀行信用風險管理的研究成果(主要體現在銀行內部評級法的應用)外,近年來關於銀行信用風險這壹主題的代表性研究成果有Gordy & crou hy atal(2000)、Frey & ampMcNeil(2001)和Michael B Gordy(2002)研究了基於行業違約的信用風險建模,發現當只有單壹的信用風險因素驅動債務人的相關性,且信用組合中的任何風險暴露僅占總風險暴露的極小份額時,銀行信用VaR的貢獻是“組合不變的”。雖然他們的研究只涉及單因素風險情況,但他們證明了這壹點。蘇珊·艾默& ampDirk Tasche(2003)在單因素Vasicek信用組合模型的基礎上提出了VaR粒度調整法和半漸進法。目前,國內在該領域的研究成果主要是詹(2004)的《銀行信用風險的現代度量與管理》壹書,但該書主要是對國外已有成果的概括性總結。壹般來說,對銀行信用風險管理主體的研究大多只涉及壹個因素,很少涉及銀行具體的資產和負債。

20世紀80年代以來,由操作風險引發的壹系列金融案件震驚了國際銀行業,使銀行經營者和監管者普遍認識到操作風險管理的重要性。Duncan Wilson(1995)首先提出了操作風險的VaR度量,認為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壹樣可以用VaR度量。Relnhard Buhr(2000)提出了壹種計算金融機構VaR的方法,該方法詳細描述了所有相關的操作過程。將各種內部控制方法視為控制點,估計每個控制點的最大損失(MD)和失控概率,因此控制點的VaR為MDxP。Medova(2000,2001)和Kyriacou(2002)在McNEIL和Alexander J(1999)對極值理論研究的基礎上,應用VaR和極值理論對操作風險進行定量分析。由於低頻高影響事件發生的概率很低,單個銀行此類事件造成損失的數據不足以支持操作風險模型的建立。總的來說,目前國外對VaR操作風險度量的研究主要是金融機構根據自身業務特點進行的,還處於探索階段,沒有統壹的研究框架。與國際研究相比,國內關於操作風險的文獻大多局限於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出臺,對操作風險的定量分析很少,更談不上相應的數據庫建設。

以上是國外學者的研究現狀。目前,VaR在我國的應用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VaR方法及其在金融風險管理中的應用最早是由我國學者鄭1997研究的。國內關於該課題的代表性研究是王春峰撰寫的《金融市場風險管理》(2001),系統介紹了VaR的相關理論基礎。總體而言,國內對VaR的研究大多是對國外文獻的總結或模仿,側重於在證券市場的應用,缺乏基於VaR的中國銀行業風險管理的理論分析和實證研究。

四。結束語

在新巴塞爾協議ⅱ(2004年6月通過,2006年實施)中,資本(或風險資本)計算公式的設計以及相關參數的確定和測試都借鑒了VaR的思想和方法。由於其概念簡單、易於溝通,VaR方法已成為國際銀行業風險度量和信息披露的標準工具。可以說,新巴塞爾協議反映了VaR在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許多研究成果,但協議本身主要反映了發達國家銀行的資本管理要求,它只是為各國多樣化的銀行體系提供了壹個非常寬泛的分析框架。VaR方法在觀察和處理風險方面有著獨特的視角。雖然其中有些已經完全超出了我國金融研究和實踐的現狀,但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現代銀行風險管理體系是我們的必由之路。在開放經濟條件下,以VaR為核心的新巴塞爾協議在中國實施只是時間問題。應結合我國銀行業的特點,未雨綢繆,針對上述分析中已有的VaR研究和應用的不足,加強VaR方法在我國銀行風險管理領域的理論和應用研究。張貼在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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