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區綜合執法部門)負責轄區內的綜合執法工作。
街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以下簡稱街道執法隊)以區綜合執法部門的名義開展綜合執法。第五條公安、教育、文化、建設、衛生、環境保護、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綜合執法部門實施本條例。第六條綜合執法部門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管理與引導、執法與服務相結合,嚴格、規範、文明執法,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綜合執法,並有權勸阻、制止或舉報城市管理違法行為。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基層自治組織和誌願者組織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鼓勵社會組織參與協助綜合執法。第二章職責範圍和管轄第八條納入綜合執法職責範圍的事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
(二)與城市市容管理密切相關且易於現場判斷、無需專業設備和技術檢測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項。第九條綜合執法職責包括:
(壹)依據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查處違反城市容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城市夜景燈光照明設施、愛國衛生、養犬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依據林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查處違反林業管理法規的行為;
(三)依據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查處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非交通設施擺攤設點、銷售商品的行為;
(四)依據戶外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查處違法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行為;
(五)依據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查處擅自焚燒固體廢物的行為;
(六)依據畜禽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查處私人屠宰場非法屠宰畜禽的行為;
(七)依據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查處未經批準在戶外進行營業性演出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城市綜合執法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決定,研究制定城市綜合執法的規章制度、管理目標、考核標準和年度任務,並組織檢查實施;
(二)辦理跨地區案件、重大或者復雜案件以及市人民政府交辦的案件;
(三)對區綜合執法部門的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並對區綜合執法部門進行考核。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區綜合執法部門開展執法活動;
(四)加強綜合執法部門隊伍建設,組織業務培訓,提高綜合執法人員素質。第十壹條區綜合執法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的決定,落實與綜合執法有關的具體要求和任務;
(二)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跨街道案件、重大復雜案件或者市綜合執法部門、區人民政府交辦的案件;
(三)對街道執法隊的執法業務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對街道執法隊進行業務考核;
(四)參加市綜合執法部門組織的執法活動。根據工作需要組織街道執法隊開展執法活動。第十二條街道執法隊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履行綜合執法的具體職責;
(二)配合、協助市、區綜合執法部門組織的綜合執法活動;
(三)依法處理納入綜合執法範圍的違法行為;
(四)辦理區綜合執法部門交辦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