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公約於1984年簽署,經20個國家批準後於1987年6月25日生效。截至2006年8月,已有125個國家成為該公約的成員。可見,國際社會對反酷刑的認識是比較廣泛和普遍的。該公約是第壹個系統、具體規範各國聯合反酷刑的國際法律文件。在嚴格遵守《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禁止酷刑宣言》相關原則的基礎上,詳細規定了打擊酷刑必須遵守的規範,以及實體和程序。其主要內容如下。
1.明確規定“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其管轄範圍內的任何酷刑行為”是所有締約國必須遵守的義務。並詳細規定了壹些主要義務的具體內容和要求。這不僅有利於反酷刑運動國際化的順利發展,也有利於各國更加有效地履行條約規定的反酷刑義務,從而有效遏制世界範圍內的酷刑現象。
2.酷刑的概念有明確的定義。《公約》第1條規定:“酷刑是指為了從某人或第三者那裏取得情報或供詞,為了懲罰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作出的行為,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任何壹種歧視的理由,故意使某人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 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其職能的其他人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唆使下造成的。 不包括完全由法律制裁引起的或法律制裁固有的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這是迄今為止相關國際文件中對酷刑的權威定義,也是大多數國家所接受的。這壹定義對酷刑的目的、身份和行為特征進行了詳細的描述,因此對各國在本國立法中科學規定酷刑,在司法實踐中正確懲治酷刑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作用。
3.明確規定了各國通過立法懲治酷刑罪的義務,壹些刑法規範具有強制性,要求所有締約國在其國內立法中遵守,不得違反。其中包括:
(1)各國應確保在其國內刑法中將所有酷刑行為界定為犯罪,不僅酷刑的構成行為包括唆使、同意或暗示他人實施酷刑,而且第3條還要求“意圖實施酷刑的行為以及任何人串通或參與酷刑”也應作為酷刑罪進行調查。
(2)要求絕對禁止酷刑。即不允許國家以任何理由將酷刑的存在合法化。第2條規定:“任何意外情況,如戰爭狀態、戰爭威脅、國內政治不穩定或任何其他社會緊急狀態,均不得用作實施酷刑的理由。”這壹“不可減損條款”明確確認了國際法禁止酷刑的強制法性質,體現了人權保護的絕對精神。同時,該條還規定:“上級官員或政府機關的命令不得作為實施酷刑的理由。”
(3)規定了締約國在追究酷刑罪的刑事責任時應承擔的具體義務和必要措施。主要有:a .“禁止驅回”的義務,即如果有充分理由在另壹個國家有遭受酷刑的危險,任何締約國不得將該人驅逐、推回或引渡到該國(第3條);b .對酷刑罪行使普遍管轄權(第5條);c .遵守我國對被指控實施酷刑的人進行起訴或引渡的原則,要求“主管機關應當按照與情節嚴重的普通刑事案件相同的方式依法作出決定”。(第七條);d .依法對被指控在國內犯有酷刑罪的人采取強制措施,並立即開展初步調查。同時,還必須確保嫌疑人和被告獲得必要的援助和公平待遇(第6和第7條);e .在處理酷刑案件方面向其他國家提供必要的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和援助(第9條)。
4.規定了締約國預防和調查酷刑事件的義務。主要包括:a .對可能發生酷刑的職業領域相關人員進行禁止酷刑的宣傳教育(第10條);b .不斷審查在其管轄領土內以任何形式被逮捕、拘留或監禁的人的拘留和待遇的審訊規則、指示、方法、做法和安排,以避免任何酷刑(第11條);c .立即公正地調查有理由相信發生了酷刑的案件(第12條);d .確保實現酷刑受害者的投訴權。關於酷刑的投訴應得到及時和公正的審查,投訴人的人身安全應得到保障(第13條);e .排除通過酷刑獲得的供詞作為給懺悔者定罪的證據(第15條);f .在《公約》生效後壹年內,締約國應就其為履行《公約》規定的任務而采取的措施向聯合國提交報告,此後每四年,締約國應就其采取的新措施提交補充報告,並提交其他此類報告。
5.締約國應確保酷刑受害者依法獲得賠償,並享有獲得公平和充分賠償的強制性權利;在受害者死亡的情況下,其家屬獲得賠償的權利得到保障。
6.明確規定國家?它保證防止公職人員實施未達到酷刑程度的"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處罰",並規定《公約》第65-438+00至65-438+03條要求締約國承擔適用於此類行為的所有禁止酷刑的義務(第65-438+06條)。
決定在聯合國內設立壹個特別的“禁止酷刑委員會”,負責審查和監督各國履行《公約》義務的情況。包括審查締約國提交的報告,並可在必要時撰寫任何評論;必要時,派人對涉嫌經常實施酷刑的締約國進行秘密調查,包括訪問其領土;向有爭議的締約國提供斡旋和調解;在某些情況下,接受和審議聲稱是酷刑受害者的締約國的來文;等壹下。
由此可見,《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為國際社會* * *和禁止酷刑確立了壹系列明確具體的行為準則,明確規定了締約國應承擔的各種義務,使《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禁止酷刑宣言》中禁止酷刑的要求變成了具體的國際法操作規範, 並使各國在制定本國相關法律時有章可循,有利於全球反酷刑運動的協調統壹發展。 之後,各國在制定本國相關法律法規時都有意識地體現公約精神,甚至在本國法律中引入具體規範。可以說,這壹公約的締結將國際反酷刑運動向前推進了壹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