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婦女地位的演變;
先秦時代
中國的原始社會制度是母系氏族制度。女性管理氏族內部事務,受到尊重。在這個時期普遍的平等氛圍下,女性的地位相對來說是最高的。女性是支配者和管理者。
其地位的下降是隨著周朝或儒家的出現而形成的。周朝時期,已婚婦女地位卑微,婚姻關系能否維系取決於丈夫的好惡:丈夫願意維系,她就是丈夫的附庸;如果丈夫不想維護,就會被掃地出門。
秦漢時期
自商鞅變法以來,秦國奉行法家思想,強調國家利益至上,而禮法道德傳統相對被忽視。在秦朝的家庭立法中,女性在某些方面可以與丈夫享有平等的地位,比如女性可以殺死通奸的丈夫,丈夫毆打妻子和丈夫同樣受到懲罰。
西漢武帝以後,儒學逐漸成為中國的官方正統,成為社會的主流道德和行為規範。漢代發展了先秦典籍中“三綱五常”思想的表達,對婦女再嫁問題進壹步進行了道德上的負面評價。
魏晉南北朝
三國時期,由於連年戰亂,人口銳減。為了生存和繁衍,統治者對婚姻的要求沿襲了漢代法律的松散規定。隨著玄學的興起,儒家思想處於壹個相對較低的發展階段:在家法領域,女性地位略有提高,甚至在東晉時期,女性也與丈夫離婚。女性再婚也很常見。劉宋時期的公主們普遍與許不和,被皇帝允許離婚再嫁。
隋唐時期
這壹時期,社會輿論和官方立法對女性再婚都非常寬容。具有北方民族血統的唐朝皇室,曾經不重視女性的再嫁。男人不恥娶再婚女人。眾所周知,武則天原本是唐太宗的才子,是正式的妃子。結果,她被高封為皇後。楊貴妃原本是唐玄宗的子壽公主,後來改嫁給了玄宗。這些被後世視為亂倫的行為,在唐朝皇室中是公開存在的。至於朝廷官員和名人,娶壹個再嫁的女人就更常見了。
宋元時期
宋初,社會上流行女子再嫁,仍然是利用了唐朝的遺風。南宋以後,程朱理學思潮愈演愈烈,普通官宦家庭皇子千金再嫁的情況逐漸減少。宋史、元史中關於賢婦、烈女的記載大大增加。《列女傳》成了壹部不折不扣的女俠傳記。到了宋代,女子纏足逐漸從宮廷流傳到民間。宋末,社會上有壹種“以大足為恥”的風氣。
元代盛行兄死嫂改嫁弟的習俗。蒙古族習俗中還有其他繼承制度,如侄子收養姑姑,兄弟收養嫂子等等。
明清兩代
明清時期對女性生活和婚姻自由的壓制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殘酷程度。《大明法》濃縮了“喪嫁”和“為婦女貞節而逼婚”這兩條關於婦女再嫁的規定,但處罰較輕,婦女可以享受更寬松的選擇。到了明代,女子纏足更加盛行,被認為是壹種時尚,坊曲的妓女都把腳作為魅惑男人的工具。
《大清律》規定:“夫滿喪服,若肯守誌,其祖父母父母,以及逼婚者,八十棍。多關心妳的父母。大功德下面再加壹級。”清朝的這壹新規定,是因為當時人們鄙視女性再嫁。清朝初期禁止婦女纏足,滿族統治者認為這是壹種庸俗的習俗。康熙七年(1668),女性纏足被禁止,於是在全國流行起來。不僅漢族婦女,許多滿族婦女也紛紛效仿。女人纏足後,她的三寸金蓮除了丈夫,絕不能讓陌生男人看見。穿衣服和滿族的衣服比較傳統。
民國時期
民國初年,女裝最先煥發出解放意識。女性解放直接表現在具體服裝形式的變革上。婚俗的變化也是這壹時期社會變遷的重要內容之壹。女人追求自由戀愛;“新舊並存,中西* * *”是這壹時期婚俗演變的主要特征。
天足會是壹個反纏足的組織,以民間組織的形式出現,形成了遍布全國的網絡。成為晚清中國倡導放足運動的主力軍,也正是他們的努力,最終將放足運動推向全社會。
新中國成立後
婦女的政治地位顯著提高。新中國廢除了壹切歧視和壓迫婦女的法律,賦予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婦女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
婦女獲得了經濟獨立的權利。根據新中國的法律,男女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和同工同酬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許多婦女離開家園,參加國家建設。
婦女受教育水平不斷提高。新中國成立後,憲法賦予婦女與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權利。政府組織群眾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掃盲工作,全國各地都建立了夜校、私塾和掃盲班。
婦女的婚姻和家庭地位明顯提高。婚姻法明確規定:“包辦強迫、男尊女卑、不顧婦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應予廢除。男女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權利平等、保障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的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制度”。
現代女性地位
經濟上,婦女就業水平提高,職業結構更加合理,就業自主權增強。
政治和社會參與:婦女對公共事務的關註增加,政治參與度提高,社會對婦女參與高層決策有了更高的期望。
教育:婦女的教育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她們享有更多的深造機會。
婚姻家庭:男女婚姻自主程度進壹步提高,婦女有更多的權利參與家庭重大事務的決策,婦女有權決定自己的事務。
法律: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通過完善和實施各種法律法規,加強了對婦女權益的保護。特別是1992專門制定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是婦女法律地位提高的重要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