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
國務院23號文件明確要求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新《安全生產法》將其上升為法律條文。第三條明確規定了“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並在後續章節對此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第三條)
2.建立和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
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體現了“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它是壹項長期的、基礎性的系統工程,代表了現代管理的發展方向,有利於全面推動企業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近年來,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取得顯著成績,企業本質安全生產水平不斷提高。新《安全生產法》第四條在總結多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保障安全生產。(第四條)
3、建立高危企業安全管理人員任免通報制度。
從事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采礦和金屬冶煉活動,安全風險高,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管理技能。因此,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明確了安全管理人員在高危企業中的重要地位,其任免應當告知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以便監管部門掌握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變動情況,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第二十三條第四款)
4.建立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這壹規定是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安全防控體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體現,把已經實施多年、不斷完善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第三十八條第壹款)
5、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越級報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實踐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隱患並向生產經營單位相關負責人報告後,生產經營單位相關負責人以各種理由拒絕處理或者不及時處理,往往導致事故發生。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隱患時,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相關負責人未及時處理的,安全管理人員可以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這壹規定賦予了安全管理人員越級報告的權利,規定了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的責任,有利於及時消除重大隱患,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第四十三條)
6.建立和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為充分發揮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對第三人(本公司員工以外的人員)賠償、事故預防、風險控制、輔助管理等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作用,在總結2006年以來我國部分省市開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這壹規定有利於幫助企業解決事故救援和第三者傷害的費用,同時減輕政府的負擔。(第四十八條)
7.增加了委托服務後生產經營單位仍負有安全生產責任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為其提供服務的,安全生產責任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這壹規定有利於明確安全責任,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全面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第十三條)
8、增加了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的規定。
新《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了具體規定,對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責任考核以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提出了明確要求。(第十九條)
9.增加了對派遣工、實習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規定。
壹是增加了關於勞務派遣教育培訓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壹管理,並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明確了勞務派遣和用人單位的責任。雙方都有教育培訓的責任,各有側重。
二是增加了對勞務派遣人員權利義務的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明確勞務派遣人員與本單位職工享有同等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與勞動合同法相銜接。
三是增加了對實習學生教育培訓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實習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生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第二十五條和第五十八條)
10,增加了應急預案和應急準備的規定。
新《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七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與地方政府應急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第八十條對高危行業應急救援機構和人員的設置、應急物資的準備作出規定。這些規定使應急預案相互銜接,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和力量能夠發揮作用,最大限度地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影響。(第七十七條和第八十條)
11,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新《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七項責任。與原規定相比,增加了“組織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第十八條)
12.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的設置、配備標準和崗位職責。
壹是明確采礦、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同時,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設有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的從業人員數下限由300人調整為100人。
二是規定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的七項職責,主要包括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監督落實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組織應急演練,及時排查隱患,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監督落實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三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在進行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時,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上述規定進壹步收緊了企業安全管理措施的要求,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人員正確履行職責提供了詳細的規範指導。(第二十壹、二十二和二十三條)
13,完善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
安全生產“三同時”對確保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解決安全條件先天不足的問題具有重要作用。新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完善了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安全設施驗收。建設單位對驗收結果負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核查。
與原方法相比:
壹是將礦山等高風險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合並為壹個“安全評價”;
二是加強了金屬冶煉建設項目監管,確保安全設施質量;
三是按照減少和取消行政審批的要求,取消驗收審批環節,強化施工單位安全責任。(第二十九、三十和三十壹條)
14,完善了生產經營承包租賃安全管理規定。
壹些生產經營單位受承包、受出租委托,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問題不負責任,往往是承包或出租,導致大量隱患甚至安全事故的發生。新安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產進行統壹協調和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根據這壹規定,安全管理責任仍由承包方和出租方承擔,進壹步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發包和租賃的責任,有利於生產經營單位統壹協調管理建設項目和場所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和問題,及時督促落實整改。(第四十六條)
15,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規定。
確保安全資金投入是安全生產經營活動和預防、減少事故的重要保證。2005年以來,國家安監總局和財政部先後制定下發文件,明確了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壹系列政策措施。新《安全生產法》已經上升為法律條文。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規定,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於改善和提高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支出。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是保證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維護企業、職工和公眾利益的重要措施。(第二十條)
16,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制度。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評估不得收費。該規定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資格制度由“先證後崗”改為“先證後崗”。(第二十四條)
17.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教育培訓規定。
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壹項重要的基礎工作。為此,新《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做出了嚴格規定。
壹是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二是明確了安全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和目標,即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曉自身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和義務。
三是明確了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從業人員範圍,不僅包括單位招聘的人員,還包括派遣工、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的實習生。四是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五條)
18,完善了井下和海上石油開采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貨物容器和運輸工具、海洋石油開采專用設備、地下礦山專用設備等有生命危險的設備,必須由專業生產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產,並經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書或者安全標誌後,方可投入使用。
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這壹規定在本法中明確了海洋石油開采專用設備和地下礦山專用設備對安全生產有危險,並與《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銜接。(第三十四條)
19,完善了《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危險作業管理。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規定,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遵守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這壹規定有利於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現場管理,落實防範措施。(第四十條)
擴展數據:
內蒙古出臺《關於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
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關於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條例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不斷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采用先進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構建安全風險分類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防範機制,落實各項防範措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通過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提高設備安全水平。
《規定》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包括編制完整適用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規定的報告時限、內容和方式及時、完整、客觀地報告事故,不得隱瞞、謊報、遲報。有違反《條例》和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約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要時邀請新聞媒體參加。
此外,1年內因安全生產問題受到兩次以上(含兩次)重大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單位,按審核程序納入自治區級聯合懲戒“黑名單”。對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主體實行重點監管,在市場和行業準入、新項目審批、政府資助項目申請、參與相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參考資料:
人民網-內蒙古出臺新規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