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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企業投資額的70怎麽抵稅

壹、政策內容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財政部、國稅總局2022年第6號)對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所得稅主要規定如下:

(1)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夥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夥創投企業的合夥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 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註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註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文件過於書面難以有記憶點,此處給大家做個要點的梳理總結,詳見下表

二、案例計算

案例背景

:

1. 2020年A公司與張三***同出資成立合夥創投企業G,A公司現金出資400萬,張三現金出資600萬,合夥協議約定按照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2020年合夥創投企業G向初創科技型企業H現金出資500萬;2. 2020年A公司向初創科技型企業E現金直接投資400萬;3. 2020年張三向初創科技型企業F現金直接投資200萬;4. 以上投資至2022年投資期限均滿2年;5. 2022年張三將其持有的F公司股權以500萬元價格全部轉讓給第三方;6. 2022年合夥創投企業G取得生產經營所得400萬,取得分紅所得100萬;7. 2022年初創科技型企業E向A公司分紅80萬,符合免稅收益條件;8. 2022年A公司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稅為600萬元,不包含E和G向其分配的部分。

投資結構圖:

投資人在2022年計算抵扣所得額的過程如下:

1、A公司

(1)對於初創科技型企業E的投資期限已滿2年,可以按照投資額70%的比例抵扣A公司2022年整體的應納稅所得額400*0.7=280萬;

(2)A公司取得合夥創投企業G的分紅所得40萬、生產經營所得160萬,合計取得來自G分配的所得200萬,投資期限已滿2年,A公司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從G分配的所得,可抵扣額500*0.4*0.7=140萬,抵扣後的應稅所得200-140=60萬;

(3)A公司在2022年的應納稅所得額=600+60-80-280=300萬,應納稅額300*0.25=75萬。(按壹般企業適用的稅率25%)

2、張三

(1)初創型投資企業F的股權轉讓所得500-200=300萬;投資期滿2年,可以按照投資額70%的比例抵扣其轉讓F的股權轉讓所得,可抵扣額200*0.7=140萬,抵扣後的應稅所得額300-140=160萬,應納稅額=160*0.2=32萬;

(2)張三取得合夥創投企業G的分紅所得60萬,股息紅利所得不適用投資額抵扣的優惠政策,所以應納稅額60*0.2=12萬;張三取得合夥創投企業G分配的生產經營所得240萬,可以按照投資額70%的比例計算抵扣額500*0.6*0.7=210萬,應納稅額=(240-210)*0.2-1.05=4.95萬。

由此,我們可得出下列總結

A公司直接投資時,抵扣的是整個企業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張三直接投資時,抵扣的是轉讓初創投資性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

A公司作為法人合夥人,抵扣的是合夥創投企業分配的全部所得

張三作為個人合夥人,抵扣的是合夥創投企業分配的生產經營所得

註意:法人合夥人通過合夥創投企業投資多個初創型科技企業,滿足抵扣條件可以合並計算取得的應稅所得和抵扣限額。但個人合夥人,從多個初創型科技企業取得的經營所得是不能合並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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