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計算
案例背景 : 1. 2020年A公司與張三***同出資成立合夥創投企業G,A公司現金出資400萬,張三現金出資600萬,合夥協議約定按照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2020年合夥創投企業G向初創科技型企業H現金出資500萬;2. 2020年A公司向初創科技型企業E現金直接投資400萬;3. 2020年張三向初創科技型企業F現金直接投資200萬;4. 以上投資至2022年投資期限均滿2年;5. 2022年張三將其持有的F公司股權以500萬元價格全部轉讓給第三方;6. 2022年合夥創投企業G取得生產經營所得400萬,取得分紅所得100萬;7. 2022年初創科技型企業E向A公司分紅80萬,符合免稅收益條件;8. 2022年A公司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稅為600萬元,不包含E和G向其分配的部分。 投資結構圖: 投資人在2022年計算抵扣所得額的過程如下: 1、A公司 (1)對於初創科技型企業E的投資期限已滿2年,可以按照投資額70%的比例抵扣A公司2022年整體的應納稅所得額400*0.7=280萬; (2)A公司取得合夥創投企業G的分紅所得40萬、生產經營所得160萬,合計取得來自G分配的所得200萬,投資期限已滿2年,A公司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從G分配的所得,可抵扣額500*0.4*0.7=140萬,抵扣後的應稅所得200-140=60萬; (3)A公司在2022年的應納稅所得額=600+60-80-280=300萬,應納稅額300*0.25=75萬。(按壹般企業適用的稅率25%) 2、張三 (1)初創型投資企業F的股權轉讓所得500-200=300萬;投資期滿2年,可以按照投資額70%的比例抵扣其轉讓F的股權轉讓所得,可抵扣額200*0.7=140萬,抵扣後的應稅所得額300-140=160萬,應納稅額=160*0.2=32萬; (2)張三取得合夥創投企業G的分紅所得60萬,股息紅利所得不適用投資額抵扣的優惠政策,所以應納稅額60*0.2=12萬;張三取得合夥創投企業G分配的生產經營所得240萬,可以按照投資額70%的比例計算抵扣額500*0.6*0.7=210萬,應納稅額=(240-210)*0.2-1.05=4.95萬。 由此,我們可得出下列總結 A公司直接投資時,抵扣的是整個企業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張三直接投資時,抵扣的是轉讓初創投資性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 A公司作為法人合夥人,抵扣的是合夥創投企業分配的全部所得 張三作為個人合夥人,抵扣的是合夥創投企業分配的生產經營所得 註意:法人合夥人通過合夥創投企業投資多個初創型科技企業,滿足抵扣條件可以合並計算取得的應稅所得和抵扣限額。但個人合夥人,從多個初創型科技企業取得的經營所得是不能合並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