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裁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無論最高人民法院是壹審法院還是二審法院,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再審案件,他作出的裁定都是終局的。
2、不得上訴的裁決,壹經宣布,即具有法律效力;依法不得上訴的裁定,是指除不服、裁定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裁定以外的各類裁定。其中有些裁定可以復議,但復議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作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作出的裁定是終局的,壹經宣布,即發生法律效力。
4.可上訴的裁定,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上訴且無正當理由延長期限的,該裁定在上訴期滿後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予受理裁定、管轄權異議裁定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在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又無正當理由延長上訴期限的,該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