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同壹單位同時工作或在同壹學校同名同姓就讀;
2、與社會名人同名;
3、與聲名狼藉的人員同名;
4.與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同名的;
5.名字粗俗怪異;
6.名字難認難寫;
7.該名稱可能引起性別混淆或誤解;
8.公民出家或出家,將姓名改為法名、道名或本名;
9.其他特殊原因。
更名需要的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
2.居民身份證、戶口本;
3.能夠證明變更原因的原始證明材料;
4.單位職工需要單位人事部門批準變更的證明;
5.其他證書。
簡而言之,改名的原因可以是和社會名人重名、惡名昭彰的社會人物重名、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重名、名字難寫的人重名等。只要改名字的理由有說服力,就比較容易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