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改名的正當理由是什麽?

改名的正當理由是什麽?

重命名的合法原因是:

1,在同壹單位同時工作或在同壹學校同名同姓就讀;

2、與社會名人同名;

3、與聲名狼藉的人員同名;

4.與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同名的;

5.名字粗俗怪異;

6.名字難認難寫;

7.該名稱可能引起性別混淆或誤解;

8.公民出家或出家,將姓名改為法名、道名或本名;

9.其他特殊原因。

更名需要的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

2.居民身份證、戶口本;

3.能夠證明變更原因的原始證明材料;

4.單位職工需要單位人事部門批準變更的證明;

5.其他證書。

簡而言之,改名的原因可以是和社會名人重名、惡名昭彰的社會人物重名、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重名、名字難寫的人重名等。只要改名字的理由有說服力,就比較容易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上一篇:輔警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嗎?
  • 下一篇:高速演繹公式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