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的二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的任何異議應在截止時間10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在作出答復前,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暫停。該條規定的異議主體範圍來源於《招標投標法》第65條。本條所指的潛在投標人包括資格預審申請人。就與招標活動有關的異議主體而言,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與招標項目或招標活動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除投標人以外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主要有:壹是有意進行資格預審或投標的潛在投標人。在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中,排斥潛在投標人,使其不能參與投標,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投標活動的利害關系人。第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只要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為了控制投標風險,投標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可以采用訂立附條件有效協議的方式,將其投標與符合招標項目要求的特定分包商、供應商進行綁定。這些分包商、供應商和投標人利益相同,對投標活動感興趣。第三,投標人的項目負責人壹般是招標工作的組織者,個人貢獻比較大。他中標與否和他個人的職業發展有比較大的關系,他是招標活動的利害關系人。
招標人收到投標人的異議和質疑後,應先履行驗收程序,以書面形式向投標人出具回執證明,或在投標人提供的回執上簽字確認。大部分的異議和質疑都是因為投標人對全局的不了解或者對某些問題的誤解造成的。招標人應積極耐心地向投標人澄清和解釋,消除投標人的誤解。如果投標人對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確實存在異議和疑問,應采取措施予以糾正並回復投標人;如經查實上述問題損害了投標人的利益,違反了法律、法規或招標文件的規定,但招標人已無力糾正的,招標人應主動向行政監督部門反映情況。
招投標法的行政執法主體是財政部門。
法律依據: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壹)“第二十二條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的任何異議應在截止時間10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在作出答復之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