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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本質和內涵是什麽?

我國很多人認為“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法治”,其實不然。“依法行政”和“行政法治”可能在字面上被解釋為具有相同的含義,但實際上它們具有截然不同的社會影響。“依法行政”的口號推動了我國國家行政由“政策行政”、“指令行政”向依法行政(非法律行政)的轉變,對引導國家、社會特別是政府機關及其公務員重視法律在國家行政中的作用,基本結束我國國家行政活動無法可依的狀態起到了積極作用。另壹方面,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其負面效應日益暴露:由於我國行政機關享有巨大的立法權,依法行政(無論學者如何解釋)給行政機關的第壹印象只是行政方式的改變,即從以政策和上級指示為依據的行政轉變為依法行政,這是緩解以往行政的封閉性和不確定性的壹大進步。但是,如果把依法行政理解為壹種行政模式,依法行政不僅僅是民主和法治。這樣,依法行政和依法行政就沒有必然的聯系,高喊依法行政的口號,對於增強政府官員的法治意識,加深他們對法治的理解,提高他們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尊重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自覺性,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有人可能會說,依法行政不是中國的發明,也是西方行政法的壹個原則。這種觀點值得商榷。依法行政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 on the law,其中法律的含義在西方國家是比較明確的。雖然有些人對法律的理解很寬泛,但通常只有國會制定的成文法或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通法才能稱之為法律。[37]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壹般稱為法規和規章,在術語上的區分非常明確。依法行政不會導致“行政機關設定的依法行政”的異議,而中文“依法行政”中“法”的含義非常寬泛,包括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則。比如,如果法律和地方性法規沒有關於行政管理的規定,國家行政管理所依據的法律規範是由行政機關自己制定和實施的,這至少從字面上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但依法行政可以從字面上排除這種情況。西方國家並不禁止行政機關立法,而是要求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的原則下制定法律規則。因此,依法行政符合法治原則,但“依法行政”壹詞未能突出法律至上的精神。它不能讓政府官員壹下子想到“法律至上”,相反,它促使行政機關加強自身的立法活動,利用立法鞏固和擴大地方和部門利益。據此,我們認為“依法行政”和“行政法治”不是兩個等同的概念。前者有利於促進和加強行政法制建設,但沒有突出行政法制建設的方向。在我國行政法體系基本形成、行政法需要進壹步規範和制約行政權力的現實條件下,可以說“依法行政”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應該更新為“行政法治”或“行政法治”

依法行政是指國家行政活動服從獨立於行政機關的法律的最高權威的狀態。其具體內容不是很確定,學者們看法不壹。

19世紀末20世紀初英國著名學者A.V .戴西認為英國的法治包括三點:(1)政府沒有任意裁量權。所有人除非被依法認定違法,否則不受民事或刑事制裁;(2)法律平等。官員履行職責的行為與私人行為壹樣,由同壹法院管轄,適用同樣的法律原則;(3)公民的權利不是來源於憲法,而是由普通法院的判例形成的。[27]戴西法治思想的前兩點與政府的行政行為直接相關。盡管戴西的觀點後來受到批評,但它對當代英國行政法的影響仍然很大。具體表現為:(1)黛西認為行政自由裁量權具有任意性,反對賦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這種觀點顯然過於保守,但英國等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仍然比大陸法系國家嚴格。壹切行政行為都必須經過法律授權,授權的條件和標準比大陸法系國家更加具體和明確,不像某些大陸法系國家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允許行政機關自主立法。(2)戴西認為,政府機構與私人之間的糾紛必須像私人之間的糾紛壹樣,由普通法院管轄,應該適用同樣的普通法規則的觀點已經落後於當代英國行政法的壹些發展和變化。例如,二戰後,英國設立了許多行政法庭來處理行政機構與公民和組織之間的法律糾紛。但是,如果壹方不服行政法庭的裁決,他有權依法向普通法院上訴。即使成文法沒有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普通法院上訴,普通法院仍然根據普通法享有對行政行為的管轄權。在法律規則的適用上,雖然普通法(成文法規定的)以外的特殊法律規則的適用有所增加,但適用普通法仍是原則。戴西關於英國法治要素的理論,並不涉及法律本身應有的標準和內容。當代英國法治理論認為,法治原則不僅要求政府的活動符合法律,而且要求法律必須符合壹定的標準,即政府應遵守尊重公民自由和權利的法律。[28]美國法學家對行政法治的理解與英國法學家相似,認為法治是法律至上,特別強調公民有權在普通法院對政府機關提起行政訴訟,這是行政法治不可或缺的壹部分。壹位美國法學家在他的書中寫道:“對法律來說,沒有什麽比所有公民在普通法院起訴政府官員的權利更重要的了。”[29]此外,美國非常重視要求行政機關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和行政行為的公開性。為此,美國建立了世界領先的行政公開制度,這是美國行政法治的特色。法國行政法的規則有三個特點:(1)在普通法院之外建立獨立的行政法院體系,行使對行政行為的審查權;(2)行政法是私法之外的獨立法律體系,而在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活動原則上與私法活動受同樣的法律管轄;(3)行政法的重要原則產生於行政法院的判例。[30]日本著名法學家南博芳認為,行政法治的原則包括三點:(1)法律保留。要求行政活動必須有國會制定的法律依據。對於是否要求所有行政行為都要有法律依據,日本學者看法不壹。南波的觀點是,無論是侵權還是給予行政機關利益,行政機關在第壹次享有法律適用權時都應該有法律依據,這也是大多數日本學者所持的觀點。(2)法律優先。要求壹切行政活動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措施不得在事實上廢除或改變法律;(3)司法審查。要求行政法上的壹切糾紛都要受司法法院的管轄。[31]也有壹些日本學者把現代日本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則概括為:(1)行政權是依據憲法的規定而存在的,它不承認行政權享有憲法規定之外的任何自由活動空間;(2)行政活動的目標是實現國會制定的法律所體現的國家意誌,不允許法律給予行政機關壹般的空白授權;(3)法律和以法律為基礎的行政活動直接受憲法約束;(4)為了保護公民的人權,要求擴大和加強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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