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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時期法家思想與現代法治思想的差異

論先秦法家思想與現代法治思想的異同

主要觀點:

第壹,本質上,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出現過法治,中國的歷史就是壹部帝王將相的歷史。韓非的法家思想更多的是壹種政治建構。“法、術、勢相結合”的制度把君主的利益放在了核心位置,所以只有君主才能從法律中獲得最大的利益。官僚和貴族也根據社會階級的不同從法律中獲得不同的利益;平民——社會中最廣泛的階層——只承擔或幾乎只承擔法律義務。我們不能忽視,在古代社會,法制越嚴謹,君主的權力就越大,平民失去的利益和自由也就越多。也許正是因為法家的“法治”把人置於敵對的地位,所以法制成了大多數人的枷鎖,人們對“法治”特別反感,對儒家的重禮輕法思想特別推崇。明末清初的啟蒙思想家黃宗羲曾批評說,專制主義的法律是維護壹家利益,把天下利益全部留給君主的“壹家之法”。黃宗羲主張建立“天下之利歸天下之民”的“天下之法”——這是中國思想家對法家“法治”最徹底的批判,從中可以隱約看出中國啟蒙思想對法律的新認識。

但直到黨的十五大* * *才提出“依法治國”的思想,最終沒有壹個國家的法治是由政黨提出並實施的。

其次,中國今天面臨的法律困境是什麽?首先是司法不獨立。這主要是由於政治改革未能取得突破而造成的困境。其次,立法權實際上是給了壹個沒有通過國家註冊的當事人,這本身就是違法的。再者就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調查對象的情況。例如,壹家妓院的老板被判終身監禁,而壹名貪汙數十億美元的官員僅被判20年。這未能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最後是司法不公的問題。司法不公主要有兩個來源:壹是司法機關的經濟不獨立,掌握在政府手中。本來司法的壹個主要目的就是限制政府的權力,但是現在經濟掌握在政府手裏,權限的限制就會大大減少。因此,國家應該設立專門的司法經費,擺脫司法部門受經濟控制的局面;第二,缺乏監督機關。缺乏監督就會導致冤假錯案,而中國的司法就是太缺乏監督了。

大綱:

壹、相似之處:都主張“依法治國”

二、差異:壹、社會背景不同。二是主客體的不同。第三,目的不同。第四是本質思想的差異,這也是最重要的壹個方面。韓非提出了以法治為中心,法、術、勢相結合的政治思想體系。法律是統治者頒布的政策、法令和制度。早期法家的代表商鞅首先提出了“法治”的思想。韓非子強調法治治國,賞罰要以“法”為依據。法律是整個社會的行為準則和規範,誰也不能獨善其身。韓非子曰:“法不貴。如果被判刑,就不避大臣了。若賞善,則不離夫。”換句話說,在“法”之前,沒有貴族和平民之分。“術”是君主控制大臣的政治手腕,是君主秘密掌握的,使大臣們無法理解君主的心理,不敢輕舉妄動,不敢在背後搗鬼。“藝術”最早是沈步海提出來的。但韓非子認為,申不害重技術輕教法,往往導致新舊法規的矛盾。商鞅重法輕術,使官員的“忠”與“奸”難以區分,導致君主的權力落入大臣之手。所以韓非主張“法”與“術”必須合二為壹,兩者缺壹不可。同時,韓非子也認為“勢”是君主所占有的地位和權力,也是統治者進行統治的必要手段之壹。“勢”論最終由沈導提出。韓非子學了這個理論,他認為,要執行法律,運用權力,必須依靠權力;沒有權力,即使像姚這樣英明的君主也管不好三個家族。因此,韓非子提出了“把握法度,順勢而為”的思想,認為只有牢牢把握住權力,法度才能得到有效實施。

第三,主要介紹了現代西方法治思想:

源於西方的法治思想是當代法治思想的源頭。西方學者認為人人生而自由,但需要壹套法律法規來維持社會秩序,於是創造了法律,建立了負責執行法律的公共機構(政府)。政府和人民在法律層面是對立的:政府的權力越大,人民的自由就越少。

壹般認為,現代西方法治理論的創始人是19世紀英國法學家戴雪。戴在《憲法學導論》中首次闡述了法治的概念。他認為法治至少有三層含義:第壹,每個人都被法律而不是被任性所統治;第二,每個人都必須平等地服從普通法律和法院的管轄,任何人都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三、憲法是法治的體現或反映,個人權利是法律的來源而不是法律的結果。

毋庸諱言,作為人類思想的偉大成就,現代法治理論是以17、18世紀的歐洲古典自然法為基礎的。因此,在討論憲法和法治之前,我們有必要了解自然法及其理論形成。自然法可以追溯到柏拉圖的理念論、亞裏士多德的自然正義理論和斯多葛學派的自然法思想,西塞羅系統地闡述了這壹思想。西塞羅認為,有壹個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則,任何國家和法令都必須遵循。這壹思想被後來的思想家如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繼承。在此基礎上,他們構建了完整系統的自然法理論,包括自然人權、社會契約、人民主權、三權分立、法治和最高法。

憲法是怎麽產生的?自然法學家認為,在國家和政府產生之前,人類生活在壹種自然狀態中,正如黃宗羲所說,“人皆自私,各有所益。”人在自然狀態下享有各種權利,受到人類理性推導出的自然法則的尊重。這些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平等權、財產權和反抗壓迫的權利,這些都是每個人固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國家之所以產生,是因為人們為了保護這些自然權利,互相開會建立防禦或提供公共服務,訂立了契約,組織了政府,於是國家產生了。這個“契約”就是憲法,“契約”的出現就是憲法的誕生。對此,美國法學家路易斯·亨金在《民主、憲政與外交》中有更明確的表述:“壹個合法的政治社會應該建立在人民的同意之上,而這種同意應該體現在人民為建立政府而達成的社會契約中。這種社會契約通常采取憲法的形式。

誠然,社會契約論只是自然法學者對國家和政府的產生所作的壹種假設,其目的是解釋憲法和法律的性質。由於國家和政府是由公民協議建立的,作為國家和政府建立的基礎,憲法本質上是公民之間的協議。社會契約表面上講的是人民建立政府的方式,實際上可以深入到國家和政府權力的性質、來源和地位。

在盧梭等人的社會契約論中,為了組織政府,人們的自然權利第壹次按照自願原則被分離出來:壹部分作為社會政治生活中的基本人權由公民自己保留,壹部分交由國家行使並轉化為國家權力,即公共權力。這樣,就必然得出現代法治理論的兩個基本前提:第壹,國家權力是人民通過契約授予的,是公民權利的衍生物;第二,公民權利先於並制約國家權力。因此,憲法的目的是:第壹,保護公民的基本人權不受外來侵略或政權侵犯;第二,規範和約束政治權力,使政治權力在人民授權的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行使。

承認國家權力屬於人民、為人民服務是法治理念的思想基礎。有人想問:為什麽要限制政府權力?答案是:政府的權力本來就是有限的,因為人民給它多少權力,它就有多少權力。眾所周知,現代西方法治精神的精髓在於限制政府權力。美國學者哈耶克說:“法治是指政府的壹切行為都受到壹定的、預先宣布的規則的約束,這些規則使人們有可能明確預見政府在各種情況下將如何使用其強制力,並在這種預見的基礎上規劃個人事務。”也就是說,政府的權力不是無限的,而是受到事先公布的規則(即法律)的嚴格限制,絕不允許超越法律的規定。英國學者利茲說:“法治意味著政府的壹切行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並得到法律的授權,人們應該受法律的統治並遵守法律。”可見,法治首先強調的是對政府權力的約束,其次才是對普通民眾的約束。

應該說,現代法治的目的不是取消或否定政治權威,而是強調法律對國家政治權力的確定和對國家管理者的制約,使政治權力受到法律的制約,然後這種權力通過法律或憲法的認可轉化為合法的政治權威。因此,法治不是要損害或削弱政治權威,而是要把政治權力納入法制化軌道,以免造成政治權力的過度膨脹或濫用,侵犯個人權利。

限制政府權力並不是要損害政治權威,更不用說要廢除它。萊茨曾指出,法治有兩個基本價值:壹是排除專制權力;第二,人身自由的保護。第壹個價值我們不難理解,第二個價值體現了法治的第二個基本精神——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可想而知,如果政府沒有法律權威,不能取締,就沒有公民權利的保障,這就違背了人民建立政府的宗旨。

在現代西方,隨著新自由主義的興起,個人權利被提升到至高無上的地位,保護個人權利和自由被普遍視為國家和政府的神聖職責。正如愛德華·科爾所說,“並不是因為憲法中提到了這些權利,它們才是基本的。相反,它們是基本權利,所以被寫入憲法。”因此,沒有合法的政治權威,就難以保障憲法中的這些基本權利,實現政府執行公共事務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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