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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促進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安徽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收集、運輸、中轉、消納、利用、回填等處置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個人在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和管線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廢料、泥土等固體廢物。其中,廢料是指各種廢棄的磚、混凝土、木材、管道、瀝青等建築垃圾;棄土是指渣土、余泥和土方。

前款規定活動中產生的危險廢物,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區城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轄區內建築垃圾的管理。

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財政、公安、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房地產管理、價格、質量技術監督、人防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建築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研究、開發和使用建築垃圾減排和資源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建築垃圾可以再利用或者回收的,應當回收利用;不能重復使用、回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置。第六條建築垃圾分類處置制度。廢磚瓦、混凝土、瀝青等建築垃圾。可資源化的,集中處理,工程開挖產生的渣土優先用於工程回填。第七條建築垃圾處置場根據其用途分為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場和建築垃圾處置場。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場是指經政府許可,將建築垃圾作為資源處理,生產各種再生建築材料的場所。建築垃圾消納場是指臨時存放渣土等物料或者對不能再利用的廢土采取填埋等無害化處理措施的場所。

每個縣原則上至少設置壹個建築垃圾消納場,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規劃布局設置,並符合安全和環保要求。第八條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需要處置建築垃圾的,應當向市城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書面申請;

(二)建築垃圾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建築垃圾的分類、產生地點、數量、處置地點、資源化利用等事項;

(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運輸車輛證明文件;

(四)與建築垃圾處置場簽訂的處置協議或回填證明。

市城管部門應當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審查,批準的,出具批準文件,並根據實際運載建築垃圾的運輸車輛數量發放相應的批準文件復印件;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禁止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建築垃圾處置批準文件。第十條建設、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施工現場圍擋封閉;

(2)施工現場出入口和主要道路混凝土硬化,無浮土、積土,並采取沖洗、灑水等措施控制揚塵;

(3)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及配套沈澱池和排水溝,對離開施工現場的車輛進行沖洗;

(4)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設施,接入城管監察平臺。第十壹條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依法設立的運輸企業;

(二)有健全的車輛運營、安全生產、質量和維修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車輛;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運輸建築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批準文件復印件;

(2)運輸車輛車廂完好、密閉、清潔;

(三)按照批準的路線和時間要求,運輸到指定的建築垃圾處置場,不得亂倒,不得超出批準的範圍運輸;

(四)實行分類運輸;

(五)其他應當遵守的規定。第十三條建築垃圾處置場所不得接納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餐廚垃圾、醫療垃圾、危險廢物和其他非建築垃圾;未經建築垃圾處置核準,不按照核準書中規定的時間、地點、種類運輸建築垃圾的,不予接收。

建築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和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送城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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