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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民事法律行為

本文談談默示的法律規定以及法律規定的默示情形的相應知識點,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默示民事法律行為有哪些?

1.默示是指通過明示以外的其他方式間接作出的意思表示(用當事人理解其意思的語言、文字或者符號直接作出的意思表示)。2.默示可以分為兩種:(1)推定:從行為人做出的具體積極行為來推斷意思的內容。比如A公司的司機出門,車壞了,送去修理。修好後,司機把車開走。汽車修理需要A公司支付維修費,或者行使留置權。A公司要求壹周的寬限。(A公司沒有直接說要不要還錢,但是請求寬限的行為可以推定為A公司承認了債務,屬於默示行為)。

(2)沈默:即從行為人單純的沈默(消極不作為)中推斷出行為人的意思。比如A想把房子賣給B,B壹時拿不出主意,於是兩人約定B考慮10天,如果10天沒有給出表示,則視為同意。10天過去了,B沒有任何表示。AB之間的合同成立。(事先有約定,約定不作為的行為是意思表示。)

3.《人民意見》第66條規定,不作為的默示意思只有在法律規定或者雙方共有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意思表示。如果(2)中的例子稍加改動,那麽B的行為就不是壹種意思表示。如果A想把房子賣給B,對B說:妳考慮:10天不作表示,視為同意。這不是兩者之間的約定,也不是法律上的情況。

法律上的沈默和暗示有什麽區別?

法律上的沈默與默示的區別:民事活動中“沈默”的法律效力不是當事人所理解的“不同意”。相反,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法律賦予不同的具體表達意義和法律效力。“默示”,當事人意思表示有兩種方式,即明示方式和默示方式。表達方式清晰明確是因為當事人直接、明確、主動地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表達自己的內心意思,壹般不會引起太大爭議。但隱含的方式是根據當事人的某種行為、邏輯推理或生活習慣來推斷當事人(行為人)的內在意思。“沈默”可能構成表見代理。《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的,只有經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行為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知道他人以我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另外,在* * *擁有財產擔保的過程中,我們也面臨著上面提到的同樣的問題。如果有人明知他人在用* * *有財產作抵押,而有人未能制止或提出異議,抵押即發生效力。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某人將其* * *財產抵押,未經其他* * *人同意,抵押無效。但其他* * *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沈默可能會失去被遺贈的權利。遺贈是指被繼承人通過遺囑將其部分或者全部遺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民事法律行為。《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的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1款:知道他人以我的名義行事,不否認的,視為同意。

合同法第171條:試用期滿,買受人沈默視為購買。

《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與* * *明知他人未經許可抵押* * *的,視為同意。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經第三人催告後沈默的,應當認定為拒絕。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無權代理的被代理人經第三人催告後沈默的,視為拒絕。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處分遺產前作出放棄的表示。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民法中意思表示的默示內容是什麽?

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的規定,言外之意是知道他人以我的名義行事,不予以否認,視為同意。

暗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1.不作為的隱含意思是沈默,是指當事人通過某種消極行為而不是口頭或書面形式表達自己的意誌。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約定:“不同意的,請給予答復,否則視為同意”。暗示的效果:2。行為的默示是意識的積極表現,其主張權利或接受義務的意思是明確的,可以根據其行為直接確定其意思。不作為的含義不同,只有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才能視為意思表示,否則不能視為意思表示。

法律不作為隱含的積極意義有:

(1)《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1款: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行事,不否認的,視為同意;

(2)《合同法》第171條:試用期滿,買受人沈默視為購買;

(3)《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與* * *明知某* * *人未經許可抵押* *的,視為同意;

《繼承法》第25條第1款: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放棄的表示。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法律的不作為所隱含的否定意義有:

(1)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經第三人催告後沈默的,應當認定為拒絕;

(2)《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無權代理的被代理人經第三人催告後沈默的,視為拒絕;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遺產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產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法律不作為的含義是什麽?

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有兩種方式,即明示方式和默示方式。表達方式清晰明確是因為當事人直接、明確、主動地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表達自己的內心意思,壹般不會引起太大爭議。但隱含的方式是根據當事人的某種行為、邏輯推理或生活習慣來推斷當事人(行為人)的內在意思。法律不作為的含義是:

《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1款:知道他人以我的名義行事,不否認的,視為同意。

合同法第171條:試用期滿,買受人沈默視為購買。

《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與* * *明知他人未經許可抵押* * *的,視為同意。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經第三人催告後沈默的,應當認定為拒絕。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無權代理的被代理人經第三人催告後沈默的,視為拒絕。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處分遺產前作出放棄的表示。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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