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法官稱為主審法官和法官。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審理民事訴訟,法官應當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依法行使國家民事訴訟審判權的法官,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