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創造的客觀規定性是指法律創造活動受到客觀外部環境制約的情況。其特點是:1,天人關系。作者以自然環境為例,指出對自然的過度貪婪和殘酷必然危及人類社會的生存,人類的壹切活動都必須受到自然規律的調節、限制甚至支配。這種法律關系超越人與人之間關系的理論是對傳統觀點的重大突破,令人耳目壹新。2.社會經濟要求的規定性是群體與自我的關系。立法既要符合“人與自然的關系”,即自然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