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第十六條基層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和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不易查明,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可以適用普通程序由法官單獨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較小的簡單民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