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雇工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體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工傷保險登記實行參保職工實名登記制度,每年審核壹次。用人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公示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信息。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